利维坦-第7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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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个人要是不同时相信耶稣将从死里复活,那又怎么可能相信耶稣将永远为王呢?因为死人是无法当国王的。总而言之,相信“耶稣是基督”这一基本信条的人就明确地相信他自己认为可以直接从这一信条中推论出的一切,并在隐含的意义下也相信由此得出的一切逻辑结论,虽然他并不具有足够的技巧来辩认这种结论。所以下一说法仍然是能成立的:
相信这一信条就是一种充分的信仰,足以使悔罪的人得到赦罪,因之而使他们进入天国。
在前面我已经说明,得救所需的服从全在于服从神律的意志,也就是悔罪;而得救所需的信仰则全包含在耶稣是基督这一信条之中。现在我将进一步引证福音书的一些地方,证明得救所必须的一切,在于这两者的结合。在救主升天后的第一个圣灵降临节听圣彼得讲道的人对他和其余的使徒说:“弟兄们,我们当怎样行?”(见《使徒行传》第ii章,第37节)。
彼得在下一节中答复他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所以悔改和受洗,也就是相信耶稣是基督,便是得救所必须的一切。
《路加福音》(第xviii章,第18节)记载,有一个官问我们的救主说:“我该作什么事才可以承受永生?”救主答道:“诫命你是晓得的,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当孝敬父母。”当他说他已经遵守了这一切之后,我们的救主便补充一句说:“要变卖你一切所有的,分给穷人,……
还要来跟从我。”这就等于是叫他信靠他这为王的人。因此,实行神律,相信耶稣是王,便是使人承受永生所必须的一切。第三,圣保罗曾说:“义人必因信得生。”(见《罗马书》第i章,第17节)并非每一个人、而只有义人才能因信得生;所以信和义(即为义的意志,即忏悔)便是永生所必需的一切。《马可福音》(第i章,第15节)记载我们的救主传道时说:“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所谓福音就是基督降临的佳音。所以悔改,信耶稣是基督,便是得救所必需的一切。
悔改一词中所包含的信与服从对我们的得救既然必定会同时发生作用,那么我们究竟是通过其中的哪一项获得赦罪的问题便是不相干的争论了。然而我们说明两者各自以什么方式对我们赦罪发生作用、人们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下说我们由于其中的一项或另一项而获得赦罪,却不是不相干的问题。
首先,如果把正义理解为“功德”本身的义,那就没有人能得救了,因为没有触犯过神律的人是不存在的。这样说来,当人们说我们由于自己的功德而获得赦罪时,便应当把它理解成意志;上帝永远把意志当成功德本身来接受,无论是在好人身上还是在坏人身上都一样。以下两点都只能在这种意义下理解:(1)一个人称为义或不义;(2)他的义使他获得赦罪——也就是说:他的义在神的意义下使他获得义的称号,并使他能因其信而生(原先他不能如此)。因此,“义使人获得赦罪”的意义便是这样:获得赦罪与称一个人为义具有相同的意义;这不是指执行法律的那种意义,在后一种意义下惩罚他的罪就不公正了。
不过当一个人的祷告本身虽不充分:而又被神接受时,也可以说是获得了赦罪;比方说,当我们祷告于神,说我们有实现神律的意志或曾作此努力、并对未能做到的地方表示忏悔,而上帝又把这当成履行神律的行为本身接受时,情形就是这样。但因为除开信徒以外,上帝并不会把意志当成行为接受,所以使我们的祷告成为有效的便是信;我们正是在这种意义之下说,唯有信才能使人获得赦罪。所以信和服从对于获救说来便都是必不可缺的;然而就各自的意义说来,其中的每一项都被说成使我们获得赦罪。
象这样说明对于得救说来什么是必需的以后,要把我们对上帝的服从和对世俗主权者(不是基督徒便是不信基督的人)的服从调和起来便不困难了。如果他是一个基督徒,他对“耶稣是基督”这一信条以及包含在这一信条之中、或根据明显的逻辑结论可以从其中推出的所有其他信条,便都会承认,这一切便是获救所必需的全部信仰。由于他是一个主权者,所以他便要求对自己的一切都服从,也就是要求服从所有的世俗法律;世俗法律中包含着全部的自然法,也就是全部的神律,因为除开自然法与作为世俗法的一部分的教会法(因为能制定法律的教会便是国家了)以外,便没有其他的神律了。
所以任何人服从他的基督徒主权者时,在信仰或服从上帝方面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妨碍。假定一个基督徒国王根据耶稣是基督这一基本信仰作出了许多错误的结论,也就是搞了一些草木禾秸的上层工程,并命人教导这种学说,但既然圣保罗说他是可以得救的,那么奉他的命令传布这种结论的人就更可以得救,不传布而只听信自己的合法教士的人就更不成问题了。假定一个臣民被世俗主权者禁止宣布他有关上述见解中的某些见解,那么他根据什么样的正当理由就可以不服从呢?基督徒国王在作出结论时可能发生错误,但由谁来审定呢?当这问题是一个平民自己服从不服从的问题时,难道要由这个平民来审定吗?难道单单是教会指派来的人(也就是代表教会的世俗主权者指派来的人)不能审定,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审定吗?要不然的话,如果由教皇或使徒来审定,他在作出结论时会不发生错误吗?当圣保罗当面反对圣彼得时,他们两人之中是不是总有一个在上层工程的理论方面发生了错误呢?所以神律和基督教体系国家的法律之间是不可能有矛盾存在的。
当世俗主权者是一个不信基督的人时,他自己的臣民中每一个反抗他的人都是对神律犯罪(因为自然法有此规定);
同时他们也背弃了使徒劝诫所有的基督徒服从自己的君主、所有的儿女与仆人凡事服从父母与主人的劝告。至于他们的信仰,则是内在的和看不见的,他们可以具有纳缦所具有的那种自由,并无须为此而自行冒险。但如果他们冒了危险的话,他们也应当期待天上的报偿,而不应当对他们的合法主权者发出怨怼,更不应当对他开战。因为在任何正当的殉道时机不能慷慨就义的人便不具有自己表面上宣称具有的信仰,而只是假装出来使自己的顽梗抗令能有声有色而已。如果说一个不信基督的国王,明知道自己有一个臣民期待着将来基督在现今的世界被焚烧后第二次降临,并打算到那时服从基督(这就是相信耶稣是基督的宗旨),在目前则认为自己有义务服从他这位不信基督的国王的法律(这是所有的基督徒在良心中都有义务要服从的)而他又把这臣民处死或对他进行迫害,试问世界上有这种不近人情的国王吗?
关于上帝国和教权政治说了这样多也就足够了。在这方面我并不自称是提出任何自己的论点,而只是要说明:在我看来,从基督教政治学的原理(即《圣经》)中究竟能推论出一些什么结论来证实世俗主权者的权力和他们的臣民的义务。在引证《圣经》的时候,我尽量避免了含糊或解释有争议的经文;而只引证了意义最明白易懂、同时又跟全部《圣经》(《圣经》乃是为了在基督之中恢复上帝国而写的)的一贯精神与见地相符合的经文。因为,能为任何著作提供符合真义的解释的不是单纯的字句,而是作者的见地。凡属是断章取义地坚持孤立的经文而不考虑主要宗旨的人,便不可能从这些经文中清楚地推论出任何东西来,而只是把七零八碎的《圣经》象灰尘一样撒在人们眼前,使每一种东西看起来都更加模糊;这正是不追求真理、而只专门为自己的利益打算的人通常运用的一种狡计。
第四十四章 论误解《圣经》所产生的灵的黑暗
除开我在前面已经讨论的神的主权与人的主权以外,圣经中还提到另一种权力,即今世的黑暗的统治者(见《以弗所书》第v章,第12节)的权力,撒旦的王国(见《马太福音》第xii章,第26节)和比西卜的魔鬼的王国(见《马太福音》第ix章,第34节),也就是出现在空中的幽灵的比西卜王国。由于这一原因,撒旦也被称为空中权力的国王(见《以弗所书》第ii章,第2节)。同时由于他统治着今世的黑暗,所以便称为今世的国王(见《约翰福音》第xvi章,第11节)。因此,与信者(光明的子民)相对立,在他统治下的人们,便称为黑暗的子民。由于比西卜是幽灵的国王,他所统治的空气与黑暗中的居民便是黑暗的子民,而这些魔鬼、幽灵或幻觉的灵从比喻的意义上说,所指的便是同一回事。认识到这一点之后,《圣经》中这一些以及其他地方所提到的黑暗的王国便只是一个骗子的联盟,为了在今世取得统治人的权力这一目的,力图以黑暗和错误的说法熄灭他们身上的天性和福音之光,破坏他们进入未来的上帝国的准备。
天生完全失去肉眼之光的人们对任何这种光都是完全没有概念的,任何人在构想中所能想象的光,都不会大于他在某个时候通过外在感觉所曾感受的光,同样的道理,任何人所能想象的福音之光或悟性之光都不可能比他已经达到的程度更大。因此便有这样的情形:人们除了根据自己所遭遇的意外灾祸推论以外,便没有其他办法认识自己的黑暗。撒旦王国中最黑暗的部分是上帝教会以外的部分,也就是在不信耶稣基督的人之中的那一部分。但我们却不能说,教会因此便象哥珊地一样,享有完成上帝指令我们做的事情所必需的一切光明。如果在我们之中不存在黑暗、或至少没有蒙上一层雾的话,那么基督教世界又怎么会几乎从使徒时代起就以对外战争或内部战争互相排挤,在自己的命运途中稍一遇到崎岖或在他人每有小突出之时便那样踉跄跌绊,而在奔赴同一目标——至福时,道路又那样千差万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