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文选-第1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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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过头来搞农业。帝国主义国家的报纸说,中国的经济迟早要破产。我看,破产倒不见得,但是说我们穷,这是应该承认的。如果我们只注意搞工业,不注意解决吃饭穿衣问题,搞了工业以后,老百姓没有饭吃,没有衣服穿,再回头来搞农业那就晚了。究竟回头搞好,还是先搞好?当然是先搞好。所以,应该对搞工业的同志讲清楚,工业占重要的地位,但老百姓要吃饭穿衣,是生活所必需的,经济不摆在有吃有穿的基础上,我看建设是不稳固的。搞农业的同志提出,今年的农业投资,只占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九,太少了,可不可以提高到百分这十二、百分之二十。对农业投资是为了吃饭穿衣,但解决吃穿的问题并不只限于农业,投资应该包括为了农业的工业。比如,化肥和化学纤维,应该把它们看成是解决吃穿的一部分。这些东西当然不算农业,不能摆在农业里头,但是应该看作解决农业问题的一部分。不看到这一点,只强调投资比例,是不对的。
我认为,采取上述办法,农业的增产,是大有希望的。但是,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还要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娃娃要少生一点。
*注「这是陈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一部分。在调整本文时,参考了一九五七年八月九日他在辽宁省各级党员负责干部大会上有关这个问题的讲话。」
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八日)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建设是有计划的建设,全国各地区各企业的生产和建设工作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计划,决不可以违反国家的统一计划。我们现行的工业管理体制基本上是符合这种要求的。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来,现行工业管理体制存在着两个主要的缺点。一个是有些企业适宜于交给地方管理的,现在还由中央工业部门直接管理;同时,地方行政机关对于工业管理中的物资分配、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等方面的职权太小。另一个是企业主管人员对于本企业的管理权限太小,工业行政部门对于企业中的业务管得过多。这两个主要缺点限制了地方行政机关和企业主管人员在工作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国家的统一计划以内,给地方政府和企业以一定程度的因地制宜的权力,是完全必要的。这种国家统一计划范围内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一定程度的机动权力,正是为了因地制宜地完成国家的统一计划,这是国家统一计划所必需的。为了适当地扩大地方政府在工业管理方面的权限和企业主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现作下列的规定。
第一 适当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工业的权限
一、调整现有企业的隶属关系,把目前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一部分企业,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作为地方企业。
现在属于轻工业部和食品工业部(注「食品工业部——是当时国务院设立的一个部。一九五六年五月成立,一九五八年二月并入轻工业部。——第88页。」)的企业,除了若干企业必须由中央管理的以外,大部分企业都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纺织工业先下放一小部分,以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定大部分下放的步骤。
重工业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凡是大型矿山、大型冶金企业、大型化工企业、重要煤炭基地、大电力网、大电站、石油采炼企业、大型和精密的机器、电机和仪表工厂、军事工业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工业,仍旧归中央各工业部门管理。除此以外,其他工厂凡属可以下放的,都应该根据情况,逐步下放。
森林工业部(注「森林工业部——是当时国务院设立的一个部。一九五六年五月成立,一九五八年二月并入林业部。——第88页。」)所属的企业,除个别单位需要由部直接管理的以外,其余全部下放。
交通部管理的一部分港口和企业下放。
建筑企业中的土建部分,在许多地区应该逐步下放,由地方统一管理。
中央各有关的工业、交通部门,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同地方政府协商,提出下放企业的名单,报告国务院批准以后,实行下放。
一切仍归中央各部管辖的企业,都实行以中央各部为主的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加强地方对中央各部所属企业的领导和监督。
二、增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物资分配方面的权限。
中央各部所属企业、地方所属企业(包括地方所属的公私合营企业)和商业系统这三个方面所需要的物资,不论是国家经济委员会所管的全国统一分配的物资(以下简称统配物资),或者是中央各部所管的统一分配物资(以下简称部管物资),仍旧各按原来系统申请和分配。地方国营、地方公私合营企业所需要的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申请和分配。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的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和地方商业机关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所申请分配的物资,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条件下,有权根据当地的情况和需要的缓急,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数量、品种和使用时间方面的调剂;各个系统的企业,都要服从这种调剂。
中央各部所有的供应全国需要的物资,不论是存放在某地企业内的或者是仓库中的,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不能调动使用。如果当地政府要求调用,必须取得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意。军用产品所用的特殊原材料,地方政府要求调用的时候,也必须取得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企业所生产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如果生产数量超过了国家计划规定数量,超过计划的部分,当地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成,自行支配使用,但是原定的品种计划不能改变。中央各部所属企业的超过计划的产品,除了中央指定的少数企业和少数产品品种以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按照中央批准的比例分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中央各部所属机械制造企业超额生产时,为了避免盲目增产,其超额生产的品种,如果属于国家经济委员会统一分配或者在部管范围内的,需要得到中央各有关机械工业部门的同意。
三、原来属于中央各部管理现在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全部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归地方所得,百分之八十归中央所得。
凡是属于第二机械工业部(注「第二机械工业部——是当时国务院设立的一个部。最初是一九五二年八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的。一九五八年二月,第二机械工业部与第一机械工业部、电机制造工业部合并,设立第一机械工业部。一九八二年五月,第一机械工业部、农业机械部、国家仪器仪表工业总局、国家机械设备成套总局合并,设立机械工业部。——第90页。」)、邮电部、铁道部、对外贸易部外销部分和民航局等部门的企业和大型矿山、大型冶金、大型化工、大型煤矿、大电力网、石油采炼、大型机器和电机的制造等企业以及长江、沿海跨省经营的航运企业,地方政府不参与利润分成;除此以外,所有仍旧属于中央各部管理的其他企业,例如纺织企业,地方政府也可以分得全部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所有地方政府参与利润分成的企业,上述规定的二八分成的比例,三年不变。
凡是属于原来由地方管理的企业,其全部利润,仍旧归地方政府所得。
四、在人事管理方面,增加地方的管理权限。凡是属于中央各部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都按照地方企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仍归中央各部管辖的企业的所有干部,在不削弱主要厂矿领导力量的条件下,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国务院管理范围的干部,地方要求调动的时候,应该报请国务院批准。各主管工业部门管理范围的干部,地方调动的时候,应该同主管部门协商。在调动干部尤其是调动高级技术人员的时候,应该注意干部原来的专业,照顾到某些干部在他的工作岗位上要有一定期间的稳定性。
中央各部所属的企业和分驻各地的管理机构,有关编制定员工作,应该受当地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 适当扩大企业主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
一、在计划管理方面减少指令性的指标,扩大企业主管人员对计划管理的职责。
在生产计划方面,原来由国务院规定的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的指令性的指标共有十二个,即: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新种类产品试制、重要的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成本降低额、职工总数、年底工人到达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利润。现在把国务院指令性的指标减为四个,即:(一)主要产品产量,(二)职工总数,(三)工资总额,(四)利润。其余八个指标,在一般情况下,都作为非指令性的指标。这些非指令性的指标,在下达计划和上报计划的时候,仍旧和四个指令性指标一样,全部列入计划,作为计算根据,但是,企业在执行中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对于非指令性指标的修改以后的方案,应该报告有关部、局备案。
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四个指令性的指标以外,各工业部可以根据企业的特殊需要,增加个别指令性的指标,例如新种类产品试制、重要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等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当地需要,对自己所属企业增加个别指令性的指标,例如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平衡的某种产品的产量。
在基本建设计划方面,国务院一九五七年规定的指令性指标是四个,即:(一)总投资额,(二)限额以上项目(注「限额以上项目——指在基本建设项目中,不论新建、改建或恢复,全部投资等于或大于国家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这类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由中央审批。小于限额的,称为限额以下项目,其设计任务书由地方审批。这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及其以后的一段时间,国家分级分类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法。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对各类工业基本建设单位的投资限额规定如下:钢铁工业和汽车、拖拉机、船舶、机车车辆等制造工业的投资限额为一千万元,有色金属、化学和水泥等工业的投资限额为六百万元,煤炭、石油和纺织等工业的投资限额为五百万元,橡胶、造纸、制糖、卷烟和医药等工业的投资限额为四百万元,等等,限额以上项目,一般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第92页。」),(三)动用生产能力,(四)建筑安装工作量。今后仍旧按照这四个指令性指标执行。建筑安装部门的劳动工资指标,仍旧按照过去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地方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在保证完成上述指令性指标的条件下,在国务院核定的地方投资总额以内,可以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等等方面进行调剂。
国家计划只规定年度计划。关于季度、月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