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第1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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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家明显地控制不住大片土地占有制的增长,但在王莽作皇帝(公
元 9 年)后不久,又提出另外一个土地调整方案。②他实际上打算实行国家土
地(他改名为“王田”)所有制和禁止买卖奴隶以终止奴隶制。此外还规定
凡男子不满八口而占有土地超过规定的家庭,应把多余的土地分给他们的亲
戚和邻居;无地的人们被授予这样大小的土地。抗拒不从者可以处死。把已
经证明行不通的限制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与井田制的特征结合起来,以及完全
禁止出售土地、房屋和奴隶,这当然证明是非常难以推行的,于是不得不在
三年之内予以废止。不仅如此,它既在豪强地主家族之中又在农民之中引起
强烈的不满,成为导致王莽垮台的一个有力因素。
到了后汉时代,大土地占有已成为可以接受的当然之事,国家不再打算
加以限制。反对的意见只来自后汉末的少数思想家,这些人关心社会正义,
如有名的提倡恢复井田制的荀悦③(公元 148—209 年)和仲长统。但是到了
这时期,很多政府中的高级官职为势族的成员所占有,他们利用其地位扩大
土地占有进而扩大地方影响。推翻王莽、在公元 25 年成为后汉头一个皇帝的
① 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度》,第 165 页以下,文中提出奴隶的数目估计从没有超过居民数目的百分之
一;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伦敦,1972),第 139—159、361—381 页;许焯云:
《汉代农业》,第 63 页以下及他处。
①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2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01 页以下)。
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3—1144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08 页以下)。
③ 关于荀悦的观点,见陈启云:《荀悦(公元 148—209 年):一个中世纪早期儒家的一生和反省》(剑桥,
1975),第 158 页以下;同一作者:《荀悦和东汉的思想》(普林斯顿,1980),第 92 页以下。
刘秀,就大部分得力于南阳势族的支持,这些人都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在
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光武帝命令调查全国的土地时,很多假报告
来自首都洛阳,因为那里的高官贵族占有大量土地;也来自南阳,那里是皇
帝本人和他的主要武将们的故乡。
这样的大土地占有,大大削弱了汉政府对租税、徭役之源的农民的直接
统治,结果是在后汉末期形成了分裂的局面。另一方面,受大地主和政府双
方统治和剥削的广大农民被迫起来反抗,如黄巾等。这些反抗终于导致了这
个王朝的灭亡。
总结如下:汉代的典型农村共同体是里,从理论上说,是由 100 户组成
的,每户都占有小片土地。他们几乎没有家族纽带,是通过国家的爵制而分
等级组成的。但强固的亲族凝聚力继续存在于某些旧的里中。由于经济和社
会条件的变化,某些农民丧失了土地而变为大地主的佃农,大地主的增多改
变了农村共同体的组织并给政府以很大影响。必须注意的是,汉代大地主的
兴起并不意味着大规模耕作的发展,只有少数使用奴隶在庄园劳动的地方除
外。耕种大地主土地的佃农,是以个体的、小规模的农业为基础的,由于缺
乏足够的奴隶劳动和精耕细作,这种情况一直是中国农业的一个重要特点。
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从农业的观点看,中国可分为两大地带——华北和华南;它们是以东流
的淮河和西部的秦岭山脉来划分的。这两个地带的气候显著不同。华北平原
和西北黄土地区降雨量很少,年均在 400—800 毫米之间。黄土地区本部被风
刮聚的原始黄土所覆盖,平原地区是由黄河冲积的淤泥层所构成的,这是黄
河浸蚀黄土高原的结果。这两个地区都非常肥沃,土壤都具有黄土的特有的
细毛状结构。但在长江中下游以南和四川盆地雨量更加丰富,年均 800—1500
毫米之间,没有黄土。这两个地带的分界线,是与年均降雨量为 800 毫米的
黄土地区南部边缘和冬温平均为摄氏 1 度的等温线相一致的。
由于这些自然条件,北方的农业特点是旱田,南方的农业特点是稻田(这
个划分也常和象政治上的南北朝的划分一致)。上述的中国社会、经济、农
业技术的发展都集中在北方地区,因为这个地区也是秦汉文明的中心地。虽
然南方的农业从新石器时代就已存在,并在战国时代的南方列国中有了更进
一步的发展,但南方的经济状况直到汉末以后还比北方落后。只是到了南北
朝时代,南方的农业生产才能和北方的相比,到了大约公元 10 世纪时,南方
的经济才显然超过北方而成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在汉代,主要的农业地区还
是在北方,所以要讲耕种方法就必须从北方开始。
如通常说的五谷、九谷那样,古代中国的主要农作物多种多样。最普通
的是小麦、大麻、豆类和禾,而最重要的一种叫作稷,①可能是散穗状的谷物。
① 传说中的周的始祖后稷就取名于稷,稷到底是什么谷物是有争议的。清代语言学者程瑶田推断,稷是高
粱,见他著的《九谷考》,收于《皇清经解》卷五四九,第 1 页。但此说不可能,因为在 6 世纪的有名的
农业著作《齐民要术》中没有提到高粱,而且直到宋代以后高粱才成为华北的主要谷物。稷很可能近似禾
(一种自商代以来就在中国种植的谷物),而且已经可以相当有把握地确定为穗状的粟。关于粟的不同种
类,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 6 卷:《生物学和生物技术》,第 2 篇,布雷:《农业》(剑桥,1984),
第 434 页以下。
稷有粘性的和非粘性的两种,还有不同种类的小麦、大麦、豆类(其中包括
大豆)。在汉代,种植最多的谷物是稷,稷在夏季生长,大麦和小麦则是冬
季作物,而且种植量较小。水稻常在灌溉的土地上种植,但范围很有限。
关于耕种方法的资料,我们必须依据当时的记述和战国时代开始出现的
农业书。《汉书》中题名为农业书的有九种,但除去其中的部分的《氾胜之
书》以外都不存在了。幸而写于战国末期秦国宫廷的哲学著作《吕氏春秋》
的最后四篇中包含了对当时耕作进程的叙述,虽然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解释农
业的哲学方面的重要性和指导政治家制定农业政策。①
从《吕氏春秋》的这几篇里,我们可以推测普遍的做法如下。农夫把土
地犁了几次使其松散之后,挖一系列的沟,沟距六尺(1.38 米),均宽一锹
(8 寸或 18.4 厘米),沟与沟之间起六尺宽的垄(其长度与锹相同),叫作
一亩,这个名称后来成为用以计量土地的标准。②种子撒在宽垄上,而不成行,
当种子出苗时,站在邻近沟上劳动的农夫,能够整齐地间苗和清除莠草。苗
的株距由间苗工具的尺寸所决定,由于这个工具的柄很短,所以间苗是一项
艰苦的劳动,总是需要弯着腰干。虽然可用牛来完成初步的犁田,但所有的
其它耕种程序都需要密集的人力。这种方法在战国之前就已使用了,可能在
秦汉以后还被继续沿用。
前汉快到武帝朝末期,一种新的改进的耕作制大大增加了产量。这个方
法是搜粟都尉赵过设计的。这就是“代田法”,③其法是,一亩地开三条沟,
沟宽一尺(0.23 米),深一尺,那时的一亩是一条狭长地,宽一步(六尺,
1.38 米),长 240 步(331 米,因此合 0.113 英亩的地面)。种子直线地播
在沟里,而不是播在垄上。在除草过程中,土逐渐从垄上填进沟里,培护苗
根,这样,在仲夏时垄和沟相平,作物扎根深,可抗风旱。次年,垄和沟的
位置再倒换过来;新方法的名称就是这么来的。与这种改进的耕作法同时出
现的是一种有双犁头的犁,它需要用两只牛来拉,三个人带领。由于这些进
展,据说是亩产大约增加 20 公升,如果管理得真有效率还要加倍。
这个新方法比旧方法还有几个其它优点。这就是谷物从播种到收获始终
能成直行地生长,土壤中的水分更容易保持。这时用牛耕地,可使同样多的
人种更大的面积,风旱给作物造成的损失更易防止,农夫并能用长柄锄除草,
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最后,每年垄、沟位置的倒换有助于保持土壤肥沃和稳
定年产量。
赵过在首都近郊系统地推行这种耕作制。还特意使属于大司农的奴隶制
造新工具,通过郡守把新工具、新技术的用法传授给县、乡、里的主管人。
虽然一般平民之间缺少牛,但人们发现有效地使用人力,这种方法仍能推行;
多人合在一起,一天可耕 30 亩(3.4 英亩)。赵过首先使长安外面离宫的卫
士实行这种方法,当看到增产时,就把它扩大到这些卫士原来派来的地方,
即扩大到首都周围三辅地区和边境的国有土地。最后,这种方法终于被这些
① 关于这几篇的详细注解,见夏炜瑛:《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北京,1956)。
② 土地面积的大小,最初用垄的多少来计算,因而亩(或垄)这个词成为计算单位。汉以前的一亩一般是
六尺(一步,1。38 米)宽,百步(138 米)长;汉代的 1 亩是一步宽,240 步(331 米)长。
③ 关于这种新的种田法,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8 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184
页以下);西嵨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1966),第 61—185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
(剑桥,1967 年),第 2 卷,第 319 页、329 页注 10。
地区和河东、弘农两郡的农民广泛使用。远至靠近帝国西北极边、国家设置
的移民区居延也实行了这种方法。代田耕作技术的采用时间可能是在武帝死
后(公元前 87 年)。①
很可能,真正大力支持推行代田法的不是赵过,而是桑弘羊,他在武帝
死后还在政府中有很大影响。这个洛阳商人的儿子,在年轻时期作过武帝的
近侍,随后负责执行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他以御史大夫的身份,力图在
下一个皇帝时期继续执行武帝的财政政策,虽然受到像大将军霍光这样人物
的反对,霍光后来以谋叛的罪名对桑弘羊及其追随者进行迫害。公元前 81
年,霍光召集全国各地的儒者与桑弘羊和其他有关的大臣辩论武帝的盐铁专
控政策及其他体制应否继续执行的问题。从后来桓宽为这次辩论编集的《盐
铁论》看来,桑弘羊及其追随者保卫专控政策的理由是,它使国家富强并积
聚了用来抗击匈奴入侵的资源。批评者反对他们的理由是,政府与人民之间
的争利,只能是牺牲后者的利益而使前者获利。虽然它对代田法没有直接影
响,但代田法的确说明了产生此法的当时经济条件。
新耕作法首先在国有土地(公田)上实行,从理论上说公田在中央政府
直接控制下被人耕种,它的全部利益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增产的可能性
无疑支持了这个方法的采用,特别是在边境的屯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