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第105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转给了她的丈夫。③
瞿同祖指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儒家的社会观和法
律的混合只是到了公元 653 年的唐代法典才完成。④例如,儒家的伦理要求儿
子要为父母服三年丧,但实际上在整个汉代时期,政府官吏获准的这种丧假
只有 36 天。
对于婚姻,儒家的原则不但坚持严格的族外婚,因此禁止娶同姓的妻妾,
并且排除大量有血缘关系的亲戚作为可能的配偶。但在汉代,这些原则远远
没有被严格遵守,至少在社会的高阶层(只有这个阶层我们知道得多些)中
是这样。①在后世,只有丈夫能提出离婚,但在汉代,已经证实有几件妇女提
出离婚的事例。
至于汉代的侯(或贵族),只有嫡子才能继承他的爵位和财产;如没有
嫡子,即使有庶子,这个侯爵也被认为“死而无后”,他的封地就被国家收
回。②至于其它的社会阶层,我们看不到嫡子庶子之间有什么区别,他们似乎
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关于处理财产的遗嘱的情况也似乎不清楚。
人们积极从事商业,从文书中可以显然看出,占主导地位的哲学反对经
商。因此《史记》和《汉书》列举了可以致富的多种行业。商人的足迹遍及
① 例如,见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1933);刘增贵:《汉代婚姻制度》(台北,1980);
牧野巽:《西汉封建相续法》,载《东方学报》(东京),3(1934),第 255—329 页;仁井田陞:《中
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东京,1960),第 400 页以下。
② 见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 158 页以下。
③ 《睡虎地》,第 224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50)。
④ 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第 267 页以下;卜德、莫理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清代的 190
个案例示范》(坎布里奇,麻省,1967),第 1 部分第 4 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97 页。
① 见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第 42—43 页。
② 关于诸侯的继承特点,见牧野巽:《西汉封建相续法》,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 109、
143、151 页。
全国,甚至和边境外的居民在官方市场上进行交易,但我们不知道海外贸易
的情况,也根本不知道有没有海商法。③仅有的可靠证据是考古发现的一些买
卖土地和衣服的契约,后一种契约涉及很贵重的长袍,是西北边境戍军之间
的交易。④契约上要写明转让货物的名称、价钱、买卖双方的姓名、转让日期、
证人的签字等。
买卖土地要注明土地的四至。还常提到酒价,用来确定这宗交易。地契
大多附有条款,说明地上的种植物和可能发现的财物都归买主所有。同时买
主也解除了原有者的赎回权;这一特点显然是中国人对于“卖”的特殊概念。
①它表明土地的所有权总是相对的,从来不是一个绝对的权;结果,土地权依
然在国家手里,国家可以随时提出它对土地的权力。在这种条件下,土地税
可看作是为使用和收益而支付的地租。②
卖长袍的契约,实际上可看作是典当,卖主有赎回权。当以人作抵押物
时,典的正式用语“质”则被另一个用语“赘”所代替。有这样一些事例。
有的人为了还债或借款,把自己或自己的孩子作为典当物;这种事很容易导
致长期的奴役。③
至于买卖奴隶,我们只有一种文字游戏式的契约,但它包含了与其它契
约相同的基本内容:完整的日期、买卖双方的姓名、卖的东西(在这个契约
里是一个奴隶的名字)和价钱。④古》,1965.10,第 529—530 页;蒋华:《扬
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文台买地砖券》,载《文物》,1980.6,第 57—58 页;
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载《考古学报》,1982.1,第 15—34 页。
③ 关于不同类型贸易的比较价值,见《史记》卷一二九,第 3253 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第 420 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 3686 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31 页以下)。
关于边境的贸易经营,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华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第 92 页以下。
④ 卖地(作坟地用)契约起初写在木或竹简上,再刻在铅块或砖上,放在墓室;卖衣服契约是写在木简上
的原始文书。关于这类契约,见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这里也讨论了常发生的伪造事);鲁惟一:《汉
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116 页,有关于卖衣服事。又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
(北京,1959),第 13 页和图版 16,上面有具有契约成分的文字,用来驱逐墓中邪祟。进一步研究可看
程欣人:《武汉出土的两块东吴铅券释文》,载《考古》,1965。10,第 529—530 页;蒋华:《扬州甘泉
山出土东汉刘文台买地砖券》,载《文物》,1980。6,第 57—58 页;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载《考
古学报》,1982。1,第 15—34 页。
① 见何四维:《汉代的契约》,第 18—27 页。
② 见平中苓次:《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 104 页;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
制形成研究》(上海,1964),第 48、53 页;何四维:《反映在云梦文书中的秦国家经济影响》,收于《中
国国家权力的范围》一书中,施拉姆编(伦敦、香港,1985)。
③ 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第 477—489 页。
④ 见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 382—392 页;宇都宫:《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 256—374 页。
第 10 章① 前汉的社会经济史
本章论述汉代中国(公元前 202—公元 220 年)的社会经济状况,这时,
短祚的秦帝国所建立的统一集权国家得到巩固并进入了一个长久的形态,这
个形态持续了大约四个世纪,只有短暂时间为王莽的新朝所中断。过去一般
的看法是,秦汉两代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状况经历了春秋(公元前 722—前 481
年)、战国(公元前 403—前 221 年)时代最引人注目而迅速的演变,才进
入稳定不变的形态,这个形态持续了其后的两千年,直到近代时期的开始。
毫无疑问,春秋战国时代的特征是给秦汉集权国家作好准备的社会经济的变
革。但据近期的研究证明,中国社会结构的渐变和经济的逐渐但却显著的发
展则一直没有停止。在汉代,不仅始于早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得以继续下去
并达成其最后的形态,而且还能看到在以后的王朝开始的全新趋势和发展。
唐代以来表明晚期中华帝国社会经济特色的许多因素,这时还没有最轻微的
迹象。作为以下论述的基本目标是,以可能最精确的说法来论定汉代在中国
历史上的地位,即不是把它死板地理解为一个停滞不变的社会,而应把它理
解为中国社会经济机制的有生气的和连续的发展进程。
给汉代社会经济结构奠基的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在当时
只是地区规模的各个独立国家里,如齐、晋(公元前 403 年后分为韩、①魏、
赵三国)、燕、秦、楚等。但这些变革的性质促进了一个集权帝国的统一和
发展。这里,我简要地说一说那些在了解汉代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上具有首
要意义的趋势。
最可注意的变革是两个革命性的农业技术革新,一是铁器的引进和用畜
力与犁耕地,一是治水和水利工程的大规模发展。这些新的进步始于公元前
6、7 世纪,到了战国时代就广泛地施行了。
在春秋时代以前,大多数农具是石制或木制的,虽然用畜牛为运输和祭
祀之用,但还没有用以耕地。结果是耕作基本上只能在那些用人拉的原始犁
劳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更受到各类地区自然环境的限制,只能在高地下水
位地区进行,如在有很多自然泉的山麓,或是河流附近有地下水而没有洪水
之险的台地和较高土地。如有陡峭河谷的黄土高原和经常有淹没危险的黄河
泛滥的平原,就不能耕种。由于可耕地区受到这些严重限制,所以那里的社
会和实际耕作常被氏族或村社所控制,个体农户没有独立地位。
引进铁犁和牛耕可在较短时间内耕种较大的土地面积,而且能深耕。即
使以前荒无人烟的黄土高原,现在也可进行某种规模的耕种。黄河流域的统
治者们建设控制洪水的堤坝,②使广大的洪水冲积平原逐渐得以耕种,他们建
① 本章为西嵨教授在 1969 年所作。原文未加改动,但编者增加了一些参考资料,给读者提供更多的最近第
二手文献,尤其是以西方文字发表的。关于此文更完整的日文本,可看西嵨定生:《中国古代的社会和经
济》(东京,1981 年)。下面的著作,发表在本书付印期间,也应参考,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 6 卷,
《生物学与生物学的技术》,第 2 篇,弗朗西思加?布瑞:《农业》(剑桥,1984 年)。
① 这个国家的名字,应正确地拼写为英文 Hn,虽然在中文里它用了一个不同的汉字表示。见上面第 1 章注
37。
② 即诸侯,他们实际上作为大片土地世袭占有者和统治者,握有施政的最后决定权。诸侯的权力和爵位受
自周王的锡命,他们公开宣称是周王的臣属,从而人们把他们称为“封建主”。用公、侯等不同爵位区别
他们的高贵的程度,而从很早时期就有一个或更多的诸侯擅自称王。到公元前 4 世纪为止,中国的大部分
设的水利设施很快地遍及华北的大部分,使整个地区能变为可耕地。
耕作地区的迅速而广泛的扩大的结果,以前为氏族和村社严格控制的耕
作过程开始破坏。个体农户很快地变为新垦地区的正式农业生产单位。这些
由父母儿女组成的核子家庭,一般是由五、六口人组成,由父亲进行严格的
家长控制。它们组成村社,一般由一百户家庭组成,称为“里”,或组成超
过一个“里”的更大的村社。
变化也发生在封建领主氏族和他们的下属即以前统治农民的卿、大夫之
间。①他们作为个体人的活动,以前受到紧密地联在一起的氏族活动的严密制
约,以致一个氏族的名义上的首长不一定很有权力,他们的活动自由受到这
个氏族的其他成员的制约。但自公元前 6、7 世纪以后,氏族的不断分裂和内
部斗争使很多较弱的领主和他们的下级贵族陷于崩渍。非独立的氏族成员现
在丧失了他们领主的保护和他们的世袭地位,而寻求现存的更有权力的地方
统治者及其下级贵族的庇荫。这些人给他们以地位、生活资料,并与他们建
立起个人之间的主仆关系。领主们通过新依附他们的臣属所获得的更多的权
力,和他们自己的氏族相比,他们的力量大大加强了,其结果是统治阶级中
的氏族组织变弱,而被一个更有力的父系家长制所代替。
这些家长式的君主和来自其它氏族的依附于他的下级贵族之间的主仆关
系的经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