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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李银河女性主义-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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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文化特色,又同欧洲旧式的妓院有相似之处。1949年新政权一建立便开始禁娼。1949年11月,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率先作出禁娼决定,当即关闭妓院,将妓女集中起来加以教育,并为她们治病,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2、 女性主义关于卖淫问题的论争  卖淫是一种没有受害人的犯罪行为 (在一些国家) 或非罪行为 (在另一些国家),因此卖淫问题毋宁说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在西方社会中,只要谈起性道德问题,无论是大师罗素还是福柯,无论他是哪国人,绝不会不提到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那个时期的性道德规范已经有了一种成语的地位——用它来指称典型的清教型的性观念。在那个时期,所有的女人都被列入贞女或娼妓两类,非此即彼;女人性行为的两种态度被塑造为相互对立的两种人,即好女人和坏女人。罗素在一篇文章里回忆说:“在我小的时候,有身份的女人普遍认为,性茭对于绝大多数女人都不是一件快事,她们在婚姻中所以能忍受性茭的痛苦,只是出于一种义务感。”他还指出:“维多利亚时代的女性在精神方面是受到束缚的,许多女性现在仍然如此。这种束缚在意识方面并不明显,因为它属于下意识的抑制。”(罗素,牧原编,第64页)  在如何处置卖淫现象的问题上大致有三种立场:卖淫非法化;卖淫合法化;卖淫非罪化。  第一种立场是视卖淫为非法。世界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以法律形式规定卖淫为非法,但是警方对卖淫行为往往采取眼开眼闭的办法,并不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或只对此做较轻的处罚,因此很少有什么国家能够真正取缔所有的卖淫活动。  19世纪的女性主义运动是反对卖淫的。当时女性主义提出的口号是“女人投票,男人贞洁”。男人的卖淫消费被当作男女双重道德标准的一个典型表现。性学家威克斯指出:从19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社会有一种对卖淫的社会含义的“广为传播的恐惧”,人们大量使用“社会邪恶”与“社会弊端”这些词汇,使卖淫具有了极大的“象征重要性”。卖淫对于“可敬的中产阶级已婚女性”构成了一个“他者”,直接影响了婚内性关系。人们相信,妓女有特殊的避孕方法,是不道德的,而反对避孕成为可敬的已婚女性的生育规范。(转引自Harding; 27)    
五、关于卖淫问题的论争(2)
第二种立场主张使卖淫合法化。它主张使男女双方同意发生的性行为不成立为犯罪,不论有无报酬。卖淫合法化的一个好处是,通过对妓女征税,可以使妓女和嫖客的利益安全得到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使妓女摆脱剥削,不必完全依赖于妓院老板。这种作法还可以减轻治安系统的负担,可以使妓女较少遭受黑社会的侵扰;在受到威胁和盘剥时,能有更多的机会寻求警方的保护。它把卖淫业与卖酒业相比:卖酒业由政府控制,抽取重税,对服务的时间、顾客年龄和持照人资格都有专门规定。已经采用妓女注册领执照,并开设红灯区的国家和城市有英国、法国、瑞典、荷兰、德国一些地区和阿姆斯特丹、汉堡等城市。有人担心如果卖淫合法化,新的妓女会大量产生。但是在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并未发生这种情况。  主张卖淫合法化的人们往往从功能论角度分析卖淫:卖淫的社会功能是为广大男性军人、变态者和长相丑的人服务,还有许多男性找妓女是为了逃避传统男性异性恋角色。传统男性异性恋角色太过强调男性的能力、勇猛和统治地位。四分之一的嫖妓者是为了被动地躺在那里,让女人去做一切事。在北美所做的一项数千人的大规模调查表明,48%的嫖客向往“被动的性”,而另一项类似调查的结果中,这个比例更高达74%。(Segal。; 213…214)  对于卖淫现象应当采取什么态度,在女性运动和女性主义的各个流派中有着激烈的论争。最主要的困难在于又要反对卖淫又要保护妓女这一两难命题。女性运动不可能赞成卖淫,因为它使女性的身体商品化,供男性剥削和消费;同时,它也反映出女性地位的低下。另一方面,女性运动也不能支持禁娼的立法,因为它限制了女性掌握和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于是,女性运动就在卖淫问题上陷入两难境地。  于是,在卖淫这个问题上出现了第三种立场,即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关于卖淫非罪化 (decriminalized)的观点。她们的态度受到了1963年沃芬顿报告(Wolfenden Report)的影响。英国沃芬顿爵士受政府委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英国制定对同性恋和卖淫活动的法律提出专家报告,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同性恋与卖淫问题委员会的沃芬顿报告》,这个报告影响巨大,地位崇高,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具有不容忽视的深远意义。报告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Pearsall; 124) 刑法不应承担对每个不道德行为的审理权。例如,婚外性行为也是不道德行为,卖淫和其他婚外性关系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只惩罚卖淫行为是不公正的。因此,卖淫不应被从所有其他不道德行为中单挑出来,被置于刑法审理的范围之中。按照英国的现行法律,警察只能以拉客 (强求) 的名义逮捕妓女,而娼妓和嫖客不会因双方自愿的不道德行为受到刑事惩罚。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指出,反卖淫法是违宪的,这是因为:第一,反卖淫法是歧视女性的,它假定男性自然不会是娼妓,而且它不惩罚嫖客;第二,反卖淫法侵犯了人们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女性是自己的主人,如何处置自己的身体,包括有代价地提供性便利一类的行为,均与他人无关。然而,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同时又认为,卖淫在道德上是堕落的,所以尽管卖淫应当非罪化,却不应当提倡。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对卖淫的观点引起较大争论,反诘者提出:按照这个逻辑,人有没有权利把自己卖为奴隶?人可不可以这样来处置自己的身体?还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卖淫的合同是否应当像一般的商业合同那样得到保护?在第四次世界女性大会上,有妓女在研讨会上提出,她们既不要非法化,也不要求合法化,而要求像作秘书工作一样的工作权利——作秘书并不用去领执照。  为了反对人们的歧视,法国、意大利、美国等国的妓女都举行过罢工和游行示威活动。70年代末,美国成立了一些保护妓女的组织,进行保护妓女的基本人权的活动,这些组织有旧金山的“抛弃旧道德组织”(GOYOTE);纽约州的“纽约保护卖淫者组织”(PONY);夏威夷的保护卖淫者组织 (DOLPHIN);以及马萨诸塞州卖淫者联合会 (PUMA);西雅图卖淫者团体 (ASP);加利福尼亚的娼妓联合会等。(塞威特兹等,第51页)  在卖淫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主张从社会背景上去理解卖淫现象。它认为,资产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实质上就是卖淫关系——两个卖淫合成一个贞节。这是因为,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包含有财产关系在内,是以婚姻形式表现出来的钱与性服务的交换。按照这一逻辑,街头的卖淫和有财产关系在内的婚姻关系之间只有形式的区别,实质是一样的——都是用钱来交换性服务,只不过一个是短期的,一个是长期的;一个是零售,一个是批发而已。因此,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的结论是,只有在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以后,才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在大多数的社会和文化价值当中,女性的荣誉总是同对丈夫的童贞 (virginity)、贞节 (chastity) 以及忠贞 (fidelity) 联系在一起的,可是激进女性主义却认为,在一个男权社会中,大多数女性都进入了以女性特征为其资本的服务行业,如保姆、服务员以及性对象。婚姻本身也是这样的行业之一。一切形式的男女交往互动都是卖淫形式的变种,无论是给男人作妻子,当秘书,还是作女友,都会起到维护男权统治的作用。激进女性主义之区别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的一点在于,它坚持认为娼妓只能是女人,不包括男人和其他形式的有报酬劳动在内。    
五、关于卖淫问题的论争(3)
上述三个女性主义流派对卖淫行为看法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从女性的利益出发,它们都不认为卖淫是犯罪。在卖淫问题上分清犯罪与道德的界线是很有必要的,既然卖淫是一个道德问题,它就不再属于由法律来处治的范畴。由它所反映出来的是女性的地位高低,卖淫女性的道德水准和社会的道德水准问题,而不是刑事犯罪问题。  关于卖淫问题有一场著名的辩论,论辩双方都是女性主义者。由于论辩双方都采取了冷静而关怀的态度,道理又都讲得深刻,所以值得在此引证如下:  反对卖淫的一方有这样几个理由:  第一,在妓女和嫖客的关系中,性是个性的完全异化,使人变成了一架机器。第二,性和衣食住行一样是身体的基本的自然的需要,想满足衣食住行和性的要求并不低下,卖淫的错误并不在于对应当免费的事要钱,卖淫也并不比食品超市更不道德。但是,卖肉和卖“人肉”难道没有区别?在性活动中难道没有隐私、个性和亲密感是不适合于商业目的的?我们不能否认在卖肉的人和妓女之间有很大区别。人们对前者是尊重的,却认为后者是“不体面的”。嫖客不关心妓女的人性,只关心她的性表现,把妓女只看成是“一块肉”而已。第三,卖淫是男性对女性的性剥削,房产主和黑社会的保护人在剥削妓女。第四,服务和工作全都是身体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身体与自我意识也是不可分割的。妓女不能仅仅出卖其性服务,她也出卖其身体。第五,不应当拿性与衣食住行相比,因为没有后者会死,没有前者不会死。有时人有可能得不到衣食,但是性宣泄没有可能得不到。卖淫也不同于没有爱和感情的性关系,二者的区别不是在家吃饭和下馆子吃饭的区别,而是女性的自由与屈从的区别。性关系中的重要区分在于:性关系是自愿的还是强迫的。男女关系中最基本的问题不是性而是权力。卖淫是对男性作为性主人的公开承认,它将屈从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  不反对卖淫的一方是这样阐述自己的立场的:  我们不应当认为双方自愿的商业性茭易有什么错误,将爱与商业的性加以比较也毫无意义。认为卖淫和买淫关系中没有爱是反对卖淫的愚蠢理由。因为大多数的配偶并非双方有爱情发生的爱人。据统计,75%的嫖客是已婚男人,因此也并不能断言说婚内的性是就好的,婚外的性(尤其是嫖妓)就是坏的。与妓女的行为无论从伦理上还是美学上,都比无感情的夫妻性行为高尚。妓女的性服务质量也不一定低于“常规”的性行为。嫖客报告的对妓女的性感觉比婚内性关系的平均水平更高。妓女和嫖客的关系也不会因为是仅就人的一种基本因素做交易而必定是不好的。妓女并没有出卖她的身体和荫道,她出卖的只是性服务。一个有报酬地帮人清洗身体的护士与有报酬的妓女所做的事情没有什么区别。(Ericsson;  367…370)  有一位女性主义妓女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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