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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章

霸秦-第2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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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李'的打算是向秦国借万石粮食和两万名护送粮食前往赵国的秦军。粮食不过是个药引关键还是两万秦军。有了这些情报无敌对这次的咸阳之行反倒升起了些许的兴趣。想要见一见这个李'。
  不知不夜上四更。一把低沉的声音在舱外响:“君上。英来见。”
  “进来吧!”无敌大袖一挥。便案上的简合收起。车英入舱。行礼报道:“君上。六十二箱缴获都以装船。是否连夜开拔?”
  无敌起身笑道:“不急。今晚好歇歇。明日开拔。这次抄了越人的私货。飞鱼营的将士当记上大大一功。”
  车英却是起身笑道:“君上。可是忘了还有一人。也当记上一…”
  无敌当然知道车英所指何人。却是摇头笑道:“玉不琢。不成器。这孩子。还好生磨练才是。”
  大秦嬴无敌六年四月二十。秦王船队入云梦泽。一日之后抵达了楚国的都。
  此时。楚王良夫与做客王姬扁都已抵达了郢都。自然三国领导要在郢都会商会商。
  楚王没
  的是。秦王却是推说在越的染了恶疾。要速回秦国鹊整治。不好相见。连夜便启程向巴蜀去了。
  楚王愕然不说。便蒙在鼓里的小舅子姬扁也是惊讶。却不知无敌为了怠战。甚至个绝的手段都准备好了。最后还是在大哥嬴虔的劝说下用了“恶疾”的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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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秦王的队伍昼夜不停。用了五天五夜的功夫穿过巴蜀。从蜀道直接回到咸阳。一进入咸阳。无敌下达的第一道令便是要卫来见。
  是日。秦。
  大殿之上。秦国留守国都的臣众一应俱全。秦国河西与巴蜀特使卫。亲自以巨大的托盘。呈上了一册用羊皮纸装订而成的卷。卷的封面上赫然写有三个…头大小的篆字:“大秦律!”
  无敌踞案笑问:“知先生所拟大秦新法。共有多少条目?”
  卫闻言。起当年曾经因新法订与无敌争论。答道:“回禀君上。新法《大秦律分为军法刑法宪法法农法,法吏法。合计条目一千五百四十七。”
  此言一出。朝堂之的秦国臣众们都一哗。便是老甘龙和公孙贾等人也都是暗自咂舌。
  当下。矗立在无敌身旁伯上前
  过卷。无敌亲自走下殿中。拉着卫的手道:“先生曾言。法治非人治。诛心非法治。本公曾问先生世间先有罪。还是有法?是因法而论罪。还是因罪而制法。然世间之事。向来是先有罪而后设法。若无人犯罪。设法何用?今制的大秦律。我大秦便可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先生功不可没也!”
  当即无敌喝:“伯。宣大秦律法!”
  老黑伯闻言上前一步大声念:“大秦律。宪法第一章:第一条秦国嬴氏。君权天。代天而牧教化万民。世袭罔替万世不移……”
  卫所定的秦律本是脱胎于李的《法经》。也分为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战国前期。魏国李进行改革变法。他著的《法经》魏国实行。其中。作为治安法令的有四篇。分别为:盗法》《法》《囚法》《捕法》。
  《盗法》《贼法分别对偷这两种犯罪行为做出甄别。而《囚法》《捕法》是讲如何惩治“盗贼”。《法经》的目的是要巩固封建统治同时也反映了人民有强的反抗情绪。镇压人民反抗是《法经》的主要内容。
  当然。卫的法治思想也是将镇压“贼”企图达到“山无盗贼”放在首位。其次便是对官吏贪墨渎法谋私方面进行细化。因此卫原本所制定的律法则直接继承了李的《法经》。他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六篇并且增加了告奸匿奸私斗被刑怠贫收等补助法。
  当然。这种法律是不可能被无敌接受的。比如说卫所呈上来的《秦六律》当中对镇,“盗”“贼”的法律条文十分之多。规定对“盗”“贼”要“奸”。不告则罪。他所编目的原始版本的律法中。讲到“盗贼”的就有六十八条之多;而二十五条治狱案律里。涉及“盗”的六例。“贼”一例。尤其是对于“盗贼法律刑法严苛的让人难以置信。按照卫制定的律法。偷盗的财物价值一头羊便需要砍手。后来在无敌要求下改为劳役一年偷盗价值超过十头羊或等于一头牛马。便要砍一对手或砍脚。后改为判十年的劳役。若是超过一头牛。便是终身劳役或死刑。且对于”盗“的刑罚也是十分的严厉。若家人有人逃亡山林为盗则其三族(兄子)皆判劳役或斩首。
  因此这样的法律无敌眼中看来自然是非常的始落后兼搞笑的。因此无敌只能亲自操刀耳提面命的让卫按照他的思路制出大秦律。
  当夜。无敌召卫景监老甘龙和公孙贾等人房觐。
  无敌看这众人。一字一句的说道:今日大秦律草案提交公议。通过与否。还需朝中臣众商议。朕诏诸位前来。乃是要向诸位说明。朕准备在宪法之中增加一条首要之法。“
  景监不解道:“君上。何为首要之法?”
  “首要之法。乃是以法治之法规范。”等无敌说完。景监抢在众人之前再道:“敢问君上。当如何以法治之法规范人治。”
  无敌答道:“王道人治。本是古不变之法。然法由人立。人废。人存则政存。'Qisuu奇‘书‘网'人亡则政消。有道是兴。百姓苦。亡。百姓亦苦。今日朕可使卫编目秦国之法。后朕的子孙也可使之废除。因此这首要之法。便是使我大秦律法成为一部万世不移的铁律。不会因为朕或卫故去。便人亡则政消。”
  卷十一塑国筑鼎 第265章 恒产恒心
  中原华夏,有史以来,人亡政消的例子数不胜数,比如说东汉王莽、比如说北宋的王安石、又比如说明朝的张居正,这三人都是人亡政消的典型例子:一个在封建奴隶制社会要搞**,一个在封建集权社会搞三权分立、一个在封建王权社会里要搞君主立宪。
  春秋战国,虽然是个百家争鸣的大时代,但某些方面却依旧无法超脱前人遗下的糟~。就比如说封建王权所认定的“君权天授,代天牧民。”这是统治者和统治阶层以及跟随在统治阶级屁股后面捡肉骨头地既得利益阶级的最核心利益。
  这样一个民治未开的社会里,你去搞**、你去搞三权分立和君主立宪,纵然可得一时之势,也必然注定了人亡政消的下场。甚至,你的敌对者也明白这个道理,上赶着巴不得你死,或是帮你去死。
  因此,无敌才在卫鞅的大秦律宪法第一章的第一条上,写明了“秦国嬴氏,君权天授。代天而牧、教化万民。世袭罔替、万世不移”的字句。
  秦国,它首先是氏的秦国,接着才是老世族们的秦国,最后才是老秦人的秦国。
  这是秦国存在的核心和本,是不可碰触的生死线,无敌自然不会蠢到去撩拨这跟暗藏在秦国权贵统治阶级心胸深处的这跟警戒线。所以无敌不准备搞什么**、三权分立和君主立宪,他要搞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集权式的半军国主义与半帝国主义。
  这是历史的然,毕竟两千多年后的华夏大地,所形式的依旧还是这种中央集权式的所谓有中国特色的半军国半帝国式社会制度。这种制度并非是外来力量强加的是顺应历史的发展而演变衍生出来的,是最适合后世华夏民族的社会制度,一如后世的教科上所写:不是这种制度选择了华夏民族,而是华夏民族选择了这种制度。
  后世华夏民族所选择这种制度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呢?
  当是最为伟大和先进的制度这种制度代表和治理下,华夏民族的未来一片光明,你若是不信,每天看看《隋朝来客》中的“大隋新闻联播”,就知道在这种制度的治理下夏民族是多么的欣欣向荣。


  “天下者。黎民、百姓人而众。能者多劳。多劳者多得。乃是世间公理。若要使大秦成为万世不移之邦。首要之法便是确定百姓所得之产私有。官府不其产。正所谓:民之为道也。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敌之语句句说来皆是掷地有声。这首要之法是大秦律所要赋予秦国百姓地物权之法。只听无敌低声慢道:“民有恒产。方有恒心。国有铮民达天下。民之所求。口中之食身上遮衣。~居草榻。老有所养。幼有所依。三九不寒。青黄不饥。芶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而制民之产。薄其税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民有私产。可使其富。民富则国渐强也!”
  “君……”众臣听来都是胸中霍动。眼中微温。齐声道:“君上苦心。臣等皆知。还请国君示下!”
  无敌见众人一脸铿然。知道自己虽然说服了他们。但他知道这些人对“物权”地概念依旧是糊涂地。可这也是没有办法地事情。毕竟终生受王道家天下思想地熏陶。脑子里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糟~。一时半会无法淘换过来也是可以谅解。只是日后需要一步一步将“有恒产者有恒心”这个主体思想发扬光大。必将会带来华夏民族地质变。
  而这种质变。也就不是无敌需要去操心了。谁也不知道届时这天下还有没有大秦王朝。还有没有嬴氏部族。
  随后。无敌便将自己亲自草拟地物权法案颁给众人。让大家协同会商。由于无敌地文化水平确实有限。这部物权法案写地是篆字。内容却是白话。这就需要如卫鞅、老甘龙和公孙贾等饱学之士将之转换为四字一句地古文。
  这套法案地核心思想就是保护百姓地私有财产不受官府和贵族恶霸地掠夺、破坏。给予百姓一定地物权。由于这也是无敌首先提出。也就没有细化入后世那般繁琐。只是强调了契约权和产权。契约权也就是百姓与百姓、百姓与官府之间签订地契约受到保护。不论缔约双方是什么身份。一旦缔结契约。便要按照契约所约定地内容执行。孟子曾说过:“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这是先秦时代的读人,用朴实无华的字句为黎民百姓申求生存权利呐喊,但孟子显然没搞懂其中的关键。这关键不是五亩之宅的土地种五十棵桑树,农人是不是有衣帛可穿,种上七十棵桑树是不是有肉可食,而是农人与土地的关系。如果农民没有这五亩之宅的所有权和耕种权,你又叫他上哪去种树呢?
  土地私有是历史渐进的必然,虽然无敌在河西、巴蜀
  有土地租赁制度,可秦中和秦西的土地依旧掌握在的手里。如果效仿原本历史中卫鞅的手段,用强制征收的方式将这些土地收回,势必会引起秦国朝野的巨大震动,因此无敌才会玩起温水煮青蛙的把戏,通过河西和巴蜀的实例来潜移默化这些老世族,让他们转变观念态度,对奴隶、隶农好一点。可无敌所能做的,也只是仅此而已,他不能以任何方法和形式收回老世族手中,这会让老亲人寒心,再也无人会为他这个秦国的君王效力。
  因此,无敌的这个物权法一拿出来中的一些条目便和早前公布的大秦律条目发生了冲突,引来众臣的争议。
  比如说,物权法中规定,凡是跟官府租地耕作的自耕农其租赁的土地拥有五十年的耕作全到期后可以续约。如果五十年租期未满,而租赁家庭的人口出现变化(增加或减少),那么国府有权变更租赁土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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