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 2013年第9期-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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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而是每个人的生命与自由。
保护私有产权,需要落实宪政。私有产权的保护,宪法已有明确规定,但真正要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包括普通人的观念转变。最有效的办法是从纠正错案做起,比如现在经济犯罪案中审判之前就拍卖资产的问题,重庆事件中的冤假错案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纠正,一些官员和法官应该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儆效尤。2006年在治理整顿时发生的“铁本事件”,也是一个典型案件。21世纪发生这样的问题,我觉得很可悲。但如果重新审理,纠正了错误,就会对产权制度的建立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落实产权问题,一定要通过一个一个案例去做,包括对行政诉讼法的利用,如果法律允许做事的权利政府部门不予批准,受害人就应该向法院起诉。我们的社会需要这种“较真的”人,这种情况下起诉政府部门不仅是个人和公司的权力,也是他们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建立产权制度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因为它关乎每个公民的利益。如果大部分人能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个社会就有希望往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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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改革须保障纳税人权利
作者:李炜光 字数:3460
我是研究财政税收的,就财税方面如何落实宪法精神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目前,我国社会出现了纳税人权利意识普遍觉醒,与政府的财政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之间的紧张局面。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积累和社会进步,私人财产权逐步确立,公民作为纳税人身份的权利申张越来越强烈,这是近几十年来没有过的;另一方面,社会上也有某种力量在逆这一潮流而动,极力维护国企和资源价格的垄断,公民个人和民营企业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政策关照,行政部门的财税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制约、人大对财政预算事项的决定权和监督权不到位等等。这使我感到,财政的确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许多人所理解的,属于单纯的经济和技术的问题。
以财政社会学的观点来看,财政是连接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三大子系统的媒介,因而财政的危机便很容易表现为整个社会的危机。财政具有决定一个国家的性质、形式和命运的神奇力量,或者说,国家收钱(征税)、分钱(配置)和花钱(用税)的方式变了,这个国家就会随之发生改变。所以每当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财政问题便会突显出来。我们当前正处于这样一个时期。这种情况可以反映在财税改革的很多方面,比如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和修改、房产税改革、“营改增”改革、预算法修订、央地分税制的完善、土地财政和地方政府债务,等等。在当今中国,新旧两种力量在财税问题上较劲,无处不在博弈纠结之中,交锋有越来越直接和白热化的趋势。
中国近些年来的民间反拆迁行动、财政信息公开和公民参与式预算的试验,以及某种新税酝酿过程中民间强烈的意愿表达等等,都可以看作当今中国的纳税人运动,它是符合宪法精神的,以自发的维护私有财产权为基本特征,是护宪的而不是违宪的。我认为,这是我们国家由传统国家向现代税收国家演进的一个关键的历史时刻。在这个时刻,国家应该顺应潮流,推动预算民主和税收法治化的进程,通过财税改革促进我国宪政改革,这才是一个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本分之所在。
去年,预算法修改稿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二次审议,准备征求意见后即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由于预算法修改稿还存在不少问题,部门立法倾向比较严重,不合于现代法治精神的条款未得到纠正,我参加了由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主办的研讨会,与上海的韦森教授、蒋洪教授,以及北京的王雍君教授、施政文教授等学界同仁联名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要求暂时中止对这一稿草案的审议,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修改意见,到年底时接到通知,说我们的建议被采纳了。这是一个好现象,说明我国决策层面在预算立法这样的大问题上是持谨慎态度的。这也算是一次民间推动宪政改革的一种努力吧。在共识还没有达成的情况下,将所争议的问题暂时搁置,待时机成熟时再议,是明智的选择。
目前中国财税与宪政的关系,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条:
第一,在征税和用税的过程中,纳税人权利被侵害、被剥夺的问题依然存在,没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以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眼光看问题,财产所有权应该置于税收之前,征税要首先得到纳税人的同意,这就要建立一整套宪法的和法律的程序予以保障。所谓“无代表不纳税”,讲的就是这个道理。约束不住政府征税的权力,人民便无自由可言。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不到位,在税收立法权归属和预算法修改这样的涉及国本和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这样的大事上,经常听不到人大的声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而权力,则是归全体人民所有的,但人大本身的改革直到现在还不到位。治税权实际上掌握在政府手里,预算审批还是每年走过场,人大的“橡皮图章”形象还未彻底改观,财经委的成员基本上还是由一些退休官员担任,这样一个机构和这些人能承担起为财税立宪这样的历史责任吗?在今年“两会”上,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问题曾备受社会关注,从表面上看似乎大家没什么争议,但一往实践层面上落实问题就出来了。目前我们国家最大的主体税种——增值税,还是以国务院暂行条例的形式存在着,已经很不合适,其他流转税都是这样,没有经过人大的审议批准,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这种情况若是放在二十年前,甚至十年前还是可以理解的,现在就不能理解了,无论从法理上、从改革发展的需要上,还是从社会共识上,无论从哪个方面说都说不过去的。
第三,我国政府拥有大部分税种的实际征收权,以及预算过程的绝大部分权力,而且这些权力缺乏制约和外部监督,立法权上有僭越的问题,执行权上有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这与宪法精神是不相合的。有些税费的征收和使用权甚至超出了财政部门,由其他一些部门行使,很不规范。当征税的权力全部或大部实际掌控在政府手里的时候,增税的冲动便很容易变成现实,在缺乏权力制约的情况下,导向重税就是必然。连续十几年“重税主义”的盛行,使得财政收入脱离经济发展而独自超常增长;接下来,不断增长的政府收入又推动着政府支出的不断增加,一个规模和职能越来越大的“无限政府”于是就会形成,这个庞然大物对税收的需求只会更大更惊人。由于缺乏制约和现代政府会计制度不健全,政府的“家底”也成了一个说不清楚的问题,一直到现在,都没能向社会提交一份真实、完整的资产负债表,这对一家公司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何况这么大一个国家?
第四,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资源错配和资源浪费的问题。由于缺乏公共选择或民主监督机制,财税的决策权过于集中以及制度的疏漏,财政资源错配和浪费的问题有加重的趋势,常见的公共服务不到位、工程质量事故和数量巨大的官员贪腐行为就是例证。
公共支出具有强烈的公共服务性质,政府不能把钱花在与公共服务无关的方面,不能索取市场价格,不能追求市场盈利,或者说,一切与市场盈利有关的领域,都不属于公共支出的范围,政府都不应也不能介入。然而,从4万亿财政资金大量进入国企可以看出,这样的底线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公共支出的绩效评价数据库,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相关数据收集、积累得还很不充分。财政部门虽然制定了一些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办法,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单一账户体系等,但在法律约束力等方面显得还比较弱。
财政专项和地方举债过程中腐败问题严重,更是无需论证的问题。一位地方人大的有识之士曾跟我说,公众指称政府腐败,多盯着“三公”不放,其实那里的问题有限,真正的“大老虎”,在地方融资平台和数额巨大的项目中,体制内,此为不可多言的公开秘密。阳光之下或黑暗之中,隐藏着多少罪恶?
第五,财政体制,更是立宪的核心问题。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宪法和法律在各级政府承担的公共责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事权”)上未做清晰的规定。一般来说,越接近于基层社会的政府,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的责任就越重、越直接,就应根据法律所确认的公共责任赋予这一级政府权力,随之在收入来源划分上作相应的资源配置。现在地方政府在资源支配总量上并不比中央政府少,甚至有所超出,有人就认为分税制并没有影响地方财政来源与公共服务的匹配。实际情况是,相当大一部分资源是通过财政专项转移下来的,所谓“跑部钱进”就是这个意思,这个钱有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不能挪用,地方只有使用权而无支配权,最需要公共服务的地方该没钱还是没钱。地方不能支配充足财源,就很容易造成资源配置不到位甚至错配的问题,以及土地财政或非税收入过多这类尾大不掉的问题。另外,地方拥有实际的财权和财源,预算公开、公众参与也才有实际意义。这些问题只有通过立宪层面的改革才可能解决。
在一定意义上,税收问题就是宪政问题。布坎南曾说,决策者也是由寻常人组成的,也就会犯寻常人的错误,如果不对征税权加以限制,政府就会走向暴政。他主张宪政规则中应包含专门针对征税权的内容,公民对统治者的控制和监督只能通过对其征税权的约束来实现。他的意思是说,如果其他各种约束都有,唯对国家的征税权控制不住,其他约束就很难产生实质性的作用。中国目前正处于财政尚未立宪、纳税人权利意识空前高涨的时期,所以社会矛盾表现得异常复杂而尖锐。这是一个必经的历史阶段,捅破一层窗纸,一个伟大的宪政时代便在眼前;掉头回转,30多年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之路将半途而废。何去何从,选择权在我每一国民之手,大是大非面前,如吴敬琏先生所说,“来不得半点犹豫”。
保障言论自由先落实消极自由
作者:展江 字数:1588
言论自由的规定,在《宪法》里是第35条、第41条。有人半开玩笑说,中国《宪法》比美国的宪法还要好,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克减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中国《宪法》第35条是消极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第41条是积极自由(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关键在于能否落实。
言论自由为什么重要?在当下中国,言论自由的价值可能体现在:在尚未落实宪政对权力进行制衡的背景之下,一定程度的已经实现的言论自由,对权力而言确实是一种制约。
根据胡锦涛2008年6月在人民日报社的讲话,目前中国有三类媒体:一类是传统的官媒,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