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要义-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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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癜妫ayes and Moon 合作《中古世界史》,伍蠡甫译本,世界书局版 。民十八年著者为《河南村治学院旨趣书》,有云:中国社会一村落社会也;求所谓中国社会者不于三十万村落其焉求之。或曰欧洲国家独不有村落乎?曰其古之有村落也, 则中世封建社会组织之基层。其今之有村落也,则近代资本社会组织之点线。是社会有村落,而非即村落以为社会,固不得谓为村落社会也。正指此意而言。)
以上不厌琐细地说这许多,意在指证西方人在中古农业生活里,实是集团的。像卢作孚先生所说“农业民族的经济单位,非常简单,只需要一个家庭”;像冯友兰先生所说“ 在未经产业革命地方,无论东方西方都是生产家庭化,一个家庭是一个经济单位”,由此皆证明其全然不对,他们皆以其所见于中国者,来臆测一般中古社会;还以其臆想的中古文化,来解释中国的事情。而不知像中国一家人一家人各自过活,恰是中古世界所稀有。根本上在他们所谓“公开耕地制度”(the open field system)下,农人们几乎 一举手一投足都必是协同的,都不免受约束的,更何有一家为一经济单位的事。甄克斯《社会通诠》上说“古之田法,以族姓乡社为乡匿者也;今之田法,以一民小己为幺匿 者也。”英语幺匿(unit)便是单位的意思。必至近代社会,乃“散乡社之局,成地主之 制”,“人得自由,而土地为真产业”。
其次再看他们中古的工商业。在上述乡村各种作坊之外,十一世纪下半期有集中的工商业起来,渐发达于各都市间。这些工商业者亦都过着集团生活,直至十七八世纪乃先后解体,而为近代自由制度所替代。这在英语名为“基尔特”(guild),中译“同业公会 ”或“行会”。它一面为自愿的组织,一面含有合法的权力。它一面照顾到消费者之公众利益,一面基于生产者自身的要求。其详情各处不一,此可不述。所不可不知者,就是他们团结之固干涉之强进而形成一种力量,伸入地方政治,操持地方政治,绝非中国商人工人所能梦见。大约某地某业之基尔特,即为当地此行业之垄断性团体,不轻易给人参加的机会。收学徒亦有严格规定,高其年限,并限制每一师傅收极少人数,既以排他而保护其同业利益,就不得不杜绝内部之有自由行动、自由竞争之事,而严密其监视,加强其干涉。更为其不致以独占而妨碍消费者公众利益,引起不平;所以同时力求货真价实,公开交易,而不许偷工减料与过分利得。如此则必需监视与干涉之事更多,所以就逐渐发展出来极烦琐极拘泥的无数条规,成功其一套极周到之管理技术。而为执行其管理,基尔特自身便俨然成一小政府了。它有选举之领袖职员,有行政之组织及各种会议,有自治之规约,有其财政及金库,有裁决争议之法庭。再则,论其组织自是基于经济意义而来;但当时任何组织却总离不了宗教。所以基尔特,除有经济的机能外,复有其种种之社会的机能。各业多各有其守护神,及节日聚餐、游行赛会、共同娱乐、种种社交;对于贫病死丧、互相顾恤。他们各有其旗帜,甚至还穿着特殊服装。(1)(以上参考胡译《中古欧洲社会经济史》,许译《英国社会经济史》,徐译《德国社会经济史》,陈译《中古及近代文化史》,冯译《世界文化史》,均商务出版。又伍译《中古世界史》,世界书局出版。)
这里更有些好的佐证:
使梓人丙为丁筑室而不坚,俄而圮焉。不独丙偿之也,丙之同行当共偿之。使贾人庚有逋于辛,辛之索者不独于庚也,庚之同社皆可以索,古俗民之相联系以为责任有如此者。所最怪者,则古商贾行社所有之执抵权利,行于中叶。假如有伦敦商负伯明罕商债,不以时还。设于时,伦敦有他商在伯明罕者,则执其货以抵前负;以其同行社故。(见 严译《社会通诠》国家刑法权分第十一)
这好比说,如其你我两家同在天津一个同业公会,我在上海欠他家的债,而你的货物到上海,却会被他扣来作抵,视你我如一家。那么,当时一个同业公会组织之密且强,事实岂不甚明!
试问:这与冯友兰先生书中,所举一家子石印馆,一家子铁匠铺之例,有无相似处?
五 近代社会之萌芽
在彼时一同兴起者,是城市自治体,通称“自由都市”。基尔特是一些职业组织;城市自治体是地方组织。亦可说,基尔特是一些经济组织;自主城市是笼罩于其上的政治组织。
古代希腊罗马文化,皆以城市为中心;近代文明更是著名的“都市文明”;只有中古不是。但中古后半期,即十一世纪末期十二世纪初期,工商业和城市逐渐复兴,便由此以渡进到近代了。工商业及城市之复兴,在色彩上亦在事实上,为一种对中古封建文化之反攻,以至将其颠覆为止。这种反功势力之本身,便是“自由空气”。如史家所说,工商业人多是从封土中逃出者,或解放者,城市之兴起,都是对封建诸侯之和平的或武力的反抗。他们(工商业人)都是“自由人”为一崭新阶级。其意味,直与一个人进身为僧侣,或进身为骑士,相近似;即所谓“布尔乔亚”者是。但他们必须结成有力团体,始能自存,始能反攻而达成其历史任务。这团体,便是上面说的两种组织;两种组织互有助长作用,而同为他们所凭借。在团体作用上说,基尔特对内干涉较强,自主城市对外之抵抗较强。二者同为集团生活之好例,后者更为进步的团体生活之导源。
城市复兴之初,各地莫不趋向自主(大抵皆先备城防,特设司法),但其后来成就则等差不齐。极盛时期,有些大城市俨同一个独立国家,有主权,有海陆军队,对内施行统治,对外宣战媾和。他们不独讲求其市政,并且讲求外交。据说今日国际间一些外交方式和技术,还是沿自那时的。临末入于近代以来,各民族国家一个一个成立,许多城市先后并合在内,而保有一种地方自治。如日耳曼境内汉堡等三大都市,直迟至十九世纪初乃并入德国。假若除去初兴及监末不论,中间至少约四百年,为这些数不清的城邦与封建诸侯相争,又彼此间争锋之时。中古欧洲千余年扰攘,其后半期当以此为有力因素。近代西洋人的国家意识及其爱国心情,首先养成于这范围较小而亲切确实的地方,而后扩大起来到民族国家。特别是他们的政治能力(组织国家的能力),都在这里养成。
前段只说了基督教如何引起斗争,予集团生活以血的锻炼;而于基督教自身之团体组织,还没有说。然而这里却是西方人学得了团体组织之本。第一,于此确识个人隶属团体,团体直辖个人。第二,于此公认团体中个个人都是同等的。此其重要,可说非常重要。中国所缺乏的,就是这个。——就是没有机会有此认识。至于教会内部组织从大单位到小单位自成系统,此可不叙。我们只引录何炳松教授《中古欧洲史》第十六章之一段话于此:
自罗马帝国西部瓦解以后,西部欧洲制度之最永久而且最有势力者,莫过于基督教之教 会。(中略)中古史而无教会,则将空无一物矣。(1)(何炳松《中古欧洲中》,商务出版。此段首句采自第25页。以下见第127页及129页。)
中古教会与近世教会(无论新教或旧教),绝不相同,言其著者,可得四端:
第一,中古时代无论何人均属于教会,正如今日无论何人均属于国家一样。无论何人不得叛离;不忠于教会者可以死刑处之。
第二,中古教会除广拥土地外,并享有教税。凡教徒均有纳税之义务,正与今日吾人捐输国税者同。
第三,中古教会实无异国家,既有法律又有法庭,并有监狱,有定人终身监禁之罪之权。
第四,中古教会不但执行国家之职务,且有国家之组织。教皇为最高立法者,亦为最高司法者,统治西部欧洲一带之教会,政务殷繁。凡教皇内阁阁员及其他官吏合而为“教 皇之朝廷”(Curia),各地教会文书往来,以拉丁文为其统一之文字。
引寻这一段话的用意,只在让人想见彼时教会之强大,生息于其中之西方人将受到怎样的教训与磨炼。
第四章 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
第四章 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
一 西人所长吾人所短
团体与个人是西洋人的老问题;全部西洋史几乎都表见在这问题上面。他们在这问题上所受教训及锻炼既多,自然有许多长处。这许多长处,亦可分两面来看。关于个人一面的,且容后谈。关于团体一面的,可以约举为四点:
第一,公共观念;
第二,纪律习惯;
第三,组织能力;
第四,法制精神。
这四点亦可总括以“公德”一词称之。公德,就是人类为营团体生活所必需的那些品德。这恰为中国人所缺乏,往昔不大觉得,自与西洋人遭遇,乃深切感觉到。距今四十五年前梁任公先生倡“新民说”,以为改造社会,挽救中国之本。他第一即揭“公德”为论题,已予指出。今在本书讨究工作上,还要不放松地说一说。
先从末后第四点说起,此处所云法治精神,盖就西洋人之执法与中国人之徇情,对照而说。在大团体中一办公机关,应付众人,处理百事,只有订出律条而拘守之,无论什么人来一律看待。然后乃少费话,免纠纷,公事进行得快,而秩序以立,群情以安。其中虽不免忽视个别情形,而强不齐以为齐,竟不洽情不中理者。却是不如此,大事小事都将办不成。法治之必要即在此。然而在家庭间亲族间就不然了。一家之中,老少,尊卑,男女,壮弱,其个别情形彰彰在目,既无应付众人之烦,正可就事论事,随其所宜。更且以密迩同处,一切隐微曲折彼此无不了然相喻,难以抹杀不顾。而相亲如骨肉,相需如手足,亦必求其细腻熨帖,乃得关系圆满,生活顺畅。此时无所用其法治,抑且非法所能治,虽无所谓为徇情,而凡所斟酌,却莫非情致不同。
徇情的问题,是在较大范围中乃发生的。此因其一面范围渐大,人数渐众,颇非随便应付得了,渐有用法之必要;另一面则亲疏厚薄,其间自有差别,尚难尽舍人情而专用法。中国人的生活,既一向欹重于家庭亲族间,到最近方始转趋于超家庭的大集团;“因亲及亲,因友及友”其路仍熟,所以遇事总喜托人情。你若说“公事公办”,他便说你 “打官话”。法治不立,各图侥幸,秩序紊乱,群情不安。当然就痛感到民族品性上一大缺点,而深为时论所诟病了。
次说到组织能力。此所谓组织能力,即指如何作团体一分子的能力,其要素在对于团体之牢韧的向心力,和耐烦商量着向前进行的精神。有人说“中国人不是自暴自弃,就是自尊自大;他或者不要发言权不要监督权,乃至不要自由权作一个顺民亦可以,或者就是要想作皇帝的,乃至想给他皇帝也不作的。”(1)(见傅大龄《真正中国人及其病源》 一文,《国闻周报》第9卷17期。)这种情形,确随处可见。例如近几十年自有“有限责 任股份公司”这种组织以来,往往都是极少几个人把持其事,多数股东不闻不问,听受 支配。只要分到股息,心满意足,假如亏折,自认晦气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