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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性心理学-第10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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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经验以后,这种遗憾已一变而为切肤的痛苦。英人蒲士(Meyrick Booih)在他的《妇女与社会)(Woman and Society,即刘译《妇女解放新论》)一书里,在这方面讨论得最精到。霭氏那时候,因为情形还不严重,但在我们看来,以为它的重要并不在其它段落之下。
    我以为时至今日,我们对于女子职业自由与经济独立的问题,实在已经可以有一个比较圆满的解决办法。在原则下它是毫无疑问,上文早就说过。就实际而论,我们折衷近年来一部分通人的见地,以为有一种看法与两三种办法,值得提出来商量。一、就健全的女子而论,我们总得承认生育是她们一生最主要的任务,不论为她们自身的健康计,或为种族全般的发展计,这任务都是绝对少不得的。至少就她们说,——不就她们说,又就谁说——职业的活动与经济的生产只得看做一件附属的任务,一件行有余力方才从事的任务。这是看法。由这看法,便产生下列的一些办法。无论一个女子将来从事职业与否,她应该有一种职业的准备,应该培植一种经济生产的能力。宁使她备而不用,却不能不备。在她受教育的时期里,除了普通的教育以外一切有职业训练的机会,也应当为她开着,就是那些平日专为男子而设的,也不应稍存歧视的态度,目的是在让她们各就性之所近,有一个选择的自由。同时我们当然不希望一班极端的女权运动者出来吹打鼓噪,因为这种吹打鼓噪的功夫也未始不是自由选择的一个障碍。有了职业与经济独立的准备,用也行不用也行,要用的活,我们以为不妨采取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一是直接适用上文所提宾主的看法的结果。一个精力特强的女子,尽可于生育与教养子女之外,同时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事业,但总以不妨碍子女的养育为限;二是精力寻常或觉得同时不能兼顾两种工作的女子便不妨采取罗素夫人所提的分期办法,就是,在婚姻以后,最初十年间或十五年作为养育子女的时期,过此便是从事职业的时期。这两个办法,我认为都很妥当。这两个办法又可以并做一个说,就是上文所说宾主的地位到了后来,不妨逐渐地对掉,起初养育子女的工作是绝对的主,後来子女渐长,不妨变做相对的主,到了子女都能进学校以后,职业的活动即作“夺主”的“喧宾”,亦无不可。
    三、霭民主张凡是不生育的性行为、性结合,与社会无干,社会不当顾问。这个主张可以说是富有革命性的。西洋社会对于这种主张,到现在当然还是反对的多,赞成的少。在赞成的少数人中间,在美国我们至少可以举一个做过三十年青年法庭的推事林赛(B。B。Lindsey)。在英国,则至少有哲学家罗素。他根据了三十年间应付青年性问题的经验,起初做了一本《现代青年的反抗》(TheRevolt of Mndern Youth,1925),所谓反抗,十分之九是对于旧的性道德观念的反抗,对不合情理的宗教、法律、与社会制裁的反抗;全书的理论与所举的实例,几乎全部可以做霭氏的“婚姻自由论”的注脚。林氏后来又发表一本《伴侣婚姻》(Chmpenionate Mar…riage,1927)。要是《反抗》一书所叙的是问题,这本书所要贡献的便是问题的解决方法了。这方法是很简单的,就是:男女以伴侣方式的结合始,一到有了子女:才成为正常的婚姻,在没有子女以前。双方离合,却可不受任何限制。所谓伴侣的方式,就是一面尽可以有性交的关系,而子女来到的迟早则不妨参考绎济和其它的环境情况,运用生育节制的方法,而加以自觉的决定。这种见解,可以说是完全脱胎于霭氏的学说的。罗素的见地则详他的《婚姻与道德》一书中(Marriage and Morals, 1929,中译本改称为《婚姻革命》),大体上和林氏的没有分别。
    至于反面的论调,我们至少可以举马戈尔德(C,w。 Margold 做代表。他做了一本专书,叫做《性自由与社会制裁》(Sex Freedom and AsialControl,1926)。马氏以为人类一切行为都有它们的社会的关系,性行为尤其是不能做例外,初不问此种行为的目的在不在子女的产生。他以为霭氏在性心理学方面,虽有极大的贡献,但因为他太侧重生物自然与个人自由,对于社会心理与社会制裁一类的问题,平日太少注意,所以才有这种偏激的主张。这是马氏的驳论的大意;他还举了不少从野蛮、半开化,以及开化的民族的种种经验,以示社会制裁的无微不入、无远弗届。
    对于这个问题,我很想做一个详细一点的讨论,并且很想贡献一种平议,但现在还非其时。不过这平议的大旨是不妨先在这里提出的。霭氏因为看重个人自由,所以把性道德建筑在个人责任心的基石之上,因为看重生物的事实,所以主张自然冲动的舒展,主张让它们自动的调节,而自归于平衡。自然的冲动既然有这种不抑则不扬、不压迫则不溃决的趋势,那末,只要再加上一些个人意志上的努力,即加上一些责任心的培植,一种良好的性道德的局面是不难产生与维持的。这种见地,我以为大体上虽可以接受,却有两个限制。一是霭氏所假定的对象是去自然未远的身心十分健全的人,这种人在所谓文明的社会里似乎并不很多。他们自然冲动的表现,不是不够,便是过火,而能因调剂有方、发皆中节的,实在并不多见。中国古代的圣哲不能不说“不得中行而与,必也狂捐”的话,原因也就在此。第二个限制是责任心的产生似乎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而究竟应该用甚么方法来培植它,霭氏也并没有告诉我们。要是马氏和其他特别看重社会制裁的人的错误在过于侧重外力的扶持,霭氏的错误就在太责成个人,而同时对于个人自己制裁的能力,并没有给我们一个保障。
    性道德应以社会为归宿的对象,是不错的,应以个人的自我制裁做出发点,也是不错的。制裁不能不靠责任心的培植,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结论。但制裁与责任心的养成,一面固然靠一个人的身心健康,一面也不能完全不仗外力的扶持。但这层霭氏却没有完全顾到。但所谓外力,我以为并不是一时代的社会的舆论,更不是东西邻舍的冷讥热笑,而是历史相传文化的经验。这又是马氏的观察所未能到家的地方,说到这里,我们中国儒家的教训就有它的用处了。以前儒家讲求应付情欲的方法,最重一个分寸的节字(后世守节的节字己完全失却本意),所谓“发乎情,止乎礼义”,便是这节字的注脚,我们和西洋的宗教人士不同,并不禁止一个人情欲的发动,和西洋的自然主义者也不同,并不要求他发动到一个推车撞壁的地步,但盼望他要发而中节、适可而止,止乎礼义的义字便等于宜字,等于适可而止。这适可的程度当然要看形势而定。夫妇之间的性生活的适可程度是一种,男女朋友之间的当然又是一种。张三看见朋友李四的妻子,年轻、美貌、人品端庄”便不由得不怦然心动,不免兴“恨不相逢未嫁时”之感。这就叫做“发乎情”。情之既发,要叫它立刻抑止下去,事实上当然不能,理论上也大可不必”要让它完全跟着冲动走,丝毫不加枫阻,势必至于引起许多别的问题,非特别喜欢多事的人也决不肯轻于尝试。所以张三要是真懂得情理的话,就应当自己节制自己,他尽可队增加他敬爱李四妻了的程度,提高他和他何的友谊关系,而不再作“非分”之想。那“非分”的“分”就是“分寸”的“分”,这就叫做“止乎礼义”。发乎情是自然的倾向”止乎义也未始不是”不过是已经加上一番文化经验的火候罢了。“发乎情,止乎礼义”七个字,便。是一种文化,的经验,谁都可队取来受恩,来培植他的自我制裁的能力,来训练他对人对己的责任心肠。
    这样一说,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究竟是社会的还是私人的,也就不成为性道德问题的症结,问题的症结在大家能不能实践“发情止义”的原则。西洋社会思想的系碗中间,总有一套拆不穿的”群己权界”的议论,任何道德问题。说来说去,最后总会掉进这权界论的旧辙,再也爬不出来。这在我们却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只知道此种行为不但不于社会全般的事,更不于第二个旁人,的事,而完全是我个人的操守问题,而此种操守的准绳,既不是社会的毁誉,鬼种的喜怒、宗教的信条、法律的禁例,而是前人经验所诏示的一些中和的常这;中和的常道之一就是“发乎情,止乎礼义。”霭氏曾说(页一五):“我们不会对不起道德,我们只会对不起自己”,发乎情而不能止平礼义,所对不起的不是礼义,不是道德,不是社会,而是自己。
    四、关于第四根柱石——女子性责任的自负自决——不比以前的三根,我想谁都认为是毫无问题的。性责自负,当然和经济独立的条件,有密切的关系。霭氏的理想,大约假定能够实行新性道德的社会,也就是所有的健全妇女经济上能够自给的社会。对于这一点,我们在上文已经略有修正,到此我们更不妨进一步的假定,以为所谓经济独立不一定要完全实在的。在教养子女之余,或教养子女以后,经营一种职业的女子,当然有她的实际的独立,不过在没有余力经营职业的女子,或平日有此余力而适逢分娩的时期以致不能工作的女子,我们始终得承认他们有与经济独立有同等价值的身分。有到这种“等值”(Equiva1ent)的身分,不论她实际赚钱与否,一个女子的责任、权利、与社会地位,便应该和实际从事一种职业的人没有分别。至于性责自决,也是一样的不成问题。若就生育子女的一部分的责任而论,她不但应该自决,并且应有先决之权。在生育节制方法已经比较流通的今日,这不但是理论上应该、也是事实上容易办到的事。
    要女子能够自负自决她的性的责任,经济的条件以外,还有一个教育的条件。也许教育的条件比经济的还要紧,因为经济的条件,往往可以假借,有如上文云云,而教育的条件却绝对不能假借。所谓教育的条件,又可以分为两部分说。第一是一般的做人的教育。这当然是应该和男子的没有分别。这部分的教育也包括专业的训练,目的在使她前途能经济独立,或有独立的“等值”。第二是性的教育,目的在除掉启发性卫生的知识以外,要使她了解女子在这方面的责任,要比男子的不知大上多少倍,并且假若不审慎将事,她在这方面的危险,也比男子要不知大上多少倍。有了第一部分的教育,一个女子就可以取得性责自负的资格;有了第二部分的教育,她更可以练出性责自决的能力。资格与能力具备以后,再加上经济自给的事实或准备,女子在新性道德的局面里,才算有了她应得的女主人的地位。霭氏在全篇议论里,对于这一层似乎没有加以相当的考虑。他对于“性的教育”,固然已另有专篇,但是对于上文所说的第一部分的教育,他既没有讨论,对于这两部分的教育和女子性责自负自决的密切关系,又没有特地指出。这实在是全篇中的一个遗憾。
    五、上文说过性道德的对象是社会,但这话还不完全。性道德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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