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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危险啊孩子-第50章

小说: 危险啊孩子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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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早上,吃过早饭之后,王显耀开着车出了住宅小区,拐向深南路,往湖贝支行开去。近十点到了支行,与已经先行到达支行的陈作业见过面,两人就在王显耀办公室谈起事来。

王显耀说:“作业,你从业务的角度上看,雄鹰公司这笔贷款,我们站得住脚吗?”

陈作业说:“就我们两个行长来说,往前看,我们是在上一届班子谈得七七八八后接手的;从层级上来说,我们处于中间层:下面有信贷员,有作为信贷经理的卜一定,啊——对了,为什么是卜一定而不是夏天和徐东海?正好说明这是服务社遗留下来的业务。我们签字后,还有总行信贷处的参与。”

这时,王显耀插话说:“在资料中,信贷处签字没有?”

“应该签了的。”陈作业估计道。

王显耀说:“星期一调过贷款资料来看一下。”

陈作业继续说:“我记得在到南澳银行核实后,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因此,在法律这方面我们也说得过去。日后如果定诈骗,也是借款方、质押方、国有银行南澳支行的有关人员在诈骗,我们本身站得住脚。”

王显耀说:“问题是:我们不但是本单位牵涉其中,而且有不少人涉及此事:我们两个不说,还有卜一定、舒光荣,搞得不好还包括庄宇。这种案件,不查尚可,一查到底,只要其中一人有三万、五万的尾巴被揪住,拔出萝卜带出泥巴,就会影响社会舆论,就会变成很大的事。事实上,案件数额也不小。”

陈作业说:“你看有什么补救措施?”

王显耀说:“从当事人来分析,我们这边要说有问题的,最有可能的人是卜一定。要不,我们敲敲他?”

陈作业显然对王显耀的分析是赞同的,便说道:“好。”

于是,王显耀打了卜一定的科机。不一会,卜一定打过电话来,说:“王行长,你科我?”

王显耀说:“是啊,星期六你没有出去玩?”

卜一定说:“没有,昨天晚上几个朋友在一起,玩得晚了一点,现在刚刚起来。见笑了,王行长。”

王显耀说:“没事,上班是上班,要正规,休假要放得开。这点我要向你学习。你上午有没有空?到我这里聊聊天?”

卜一定说:“好,我一会儿就到。”

王显耀放下电话,对陈作业说:“待会儿他来了之后,情况由你向他介绍,别忘了敲敲他,我在一旁看着他的反应。”

陈作业笑着说:“好。”

不到半个小时,卜一定来到王显耀办公室,王显耀内敛地笑着说:“来,坐。”说完,看着卜一定,然后继续说:“在深圳呆的时间久了,朋友就比较多,你不找他,他会找你。”

卜一定说:“我原来在酒店做了几年,认识的都是酒肉朋友,没事了在一块喝酒聊天。”

王显耀问道:“你和老夏那个清水河的房子,弄得怎么样了?”

卜一定生气地说:“别说了,我和老夏都成了冤大头了,特区报上刊登了破产公告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过几天中院要开债权人会议。摊上这样的董事长,等于给他送礼了,不出点血还不行。”

陈作业说:“想不到卜经理的心胸还比较豁达,看得开。”

卜一定说:“看不开又怎么样?一头撞到墙上去,钱也不会回来。”

陈作业切入正题问道:“对了,卜经理,南澳银行那边还会跟你联系吗?”

卜一定说:“没有了。怎么,有什么情况吗?”

陈作业说:“他们的贷款差不多到期了,前几天夏天叫舒光荣联系相关的三个单位,发现国有银行南澳支行的行长已经调动,正在搞离任审计,而存款质押人则说存单是假的,叫我们不要把事情搞大,好像话中有话。我和王行长觉得你是主办人员,先通个气,有些工作可以提前完善好。”

王显耀看那卜一定听到消息,脸上显现的神情渐渐不安起来,继而开始微微的红了脸,问道:“不应该呀!我们到南澳亲自核实的呀!”

王显耀问道:“庄总对这事介入得深吗?”

卜一定反问道:“做贷款怎么样是介入得深,怎么样是介入得浅?反正人来了大家一起见面。”

陈作业问道:“这个贷款户是你的,还是老庄的?”

卜一定一惊,随即恢复镇静地说:“这个,已经记不清了。”

陈作业又问:“这个贷款贷出后是贷款方使用,还是质押人使用?”卜一定说:“好像是质押人使用。”

王显耀若有所思地说:“在旁人看来,这就有一个问题了:既然质押人有那么多存款,为什么还要把这个款存到银行办了定期存单当作质押品,然后高息贷出款来才用,是吃饱了撑的?”

卜一定说:“这……”

陈作业继续问道:“4000万的存贷挂钩配套存款是你帮助找的客户,还是借款方带来的?”

卜一定说:“这方面倒不用担心,是质押人联系好贷款后,才带我认识的。”

王显耀看看已经问得差不多了,便说道:“我们现在还有时间做完善后事的工作,这方面卜经理要重视,最好的结果是争取借款方、用款方把贷款还了,最坏的打算是送到法院去,弄不好就是一个大的经济和刑事案件。到那时,大家就不轻松了。”

卜一定认同地点点头。

后来,三人天南海北地聊了其他一些事,看似心情很轻松,实际上都觉得有压力。

将到十二点,卜一定建议说:“时间不早了,我们三个到半岛酒楼,喝个中午茶怎么样?又便宜、又随意,我请客。王行长?”

王显耀会心地笑了笑,看着陈作业说:“可以吧!下午叫老夏来统一一下思想。”

于是,三人来到半岛酒楼的二楼大厅,占了一个小桌子,看见服务小姐的推车过来了,自己要吃什么都是自己点:喜欢猪红的端上一盘猪红,要牛百叶的拿一盘牛百叶,要凤爪的照样端了一盘凤爪放在自己面前,想喝粥的叫酒家现做,端上来还是热气腾腾的,十分写意。三人吃了一个中午茶,也就花了一百多块钱。

三人离开酒楼,卜一定开车回家去了。

王显耀、陈作业回到行长办公室,没有休息,马上打了夏天的科机,叫夏天到支行商量工作。

夏天答应马上到。

在等待夏天的时候,王显耀对陈作业说:“作业,与夏天的协调很重要,他是主管过查处经济案件的人,知道一经发现案件是要上报的,我们不能堵,只能从时间上争取他的支持。我看,今天卜一定回去后会很快做出是留、是走的决定的。他走了也许不是坏事。”

……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下两个案子,都说全民企业在服务社贷款是服务社超范围经营,是无效合同。夏天觉得这是一个新课题。其中,贵州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的判决书写道: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026号

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贵州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人代表:邵华。

上列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郝文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IO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内容为:被告分二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4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1年。被告用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春风路高嘉大厦的房产作了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偿还原告分文贷款本息。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罚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查明:1994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贷款人民币800万元给被告;期限:从1994年IO月17日至1995年IO月17日;用途:流动资金;月利率:12。078‰;用款计划:借款分三期使用。第一期于1994年10月17日借290万元;第二期于1994年IO月23日借250万元。还款计划:借款分三期归还。第一期于1995年10月17日还本金人民币290万元;第二期于1995年10月23日归还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合同上,被告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房产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高嘉大厦14楼A、B、C、D、E、F、G、M房(房产证号码分别为:深房地字第1051687至1051693、1051695号)。该抵押贷款合同亦经深圳市公证处予以公证,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0月17日,原、被告还签订了一份借款借据,其中,IO月17日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90万元;起息日:94年10月17日:到期日:95年10月17日;月利率:12。078‰。10月21日双方签署第二份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50万元;起息日:1994年IO月21日;到期日:95年10月21日;月利率12。078‰。原告于签订借款借据的当天依约将贷款发放给了被告。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称被告只归还1995年4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贷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则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又查: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为:办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付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1995年6月,原告由该服务社改制更名。该笔贷款,原告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放。

再查:被告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抵押贷款合同、公证书、借款借据、营业执照、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身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超越了经营范围,故其与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责任。被告应将因此而取得的贷款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应返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5年4月21日起分段计至还款之日止。借款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至1995年12月8日止加收20%;1995年12月9日起至1996年4月30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1996年5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清结;逾期则按民诉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28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16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有心

审判员:谭当思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易雪片

另一份判决书也是大同小异,说明是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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