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电子书 > 其他电子书 > 经济解释 >

第53章

经济解释-第53章

小说: 经济解释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 )

我们今天不容易明白,为什么当年作为首屈一指的经济学重镇的芝大,其代表人物会一致地反对高斯上述的分析。我认为成见是主要的困难。我种植,你把车子停在我的农作物上,怎可以不赔偿给我?当年不容易看到,我不准你损害我的农作物,是损害了你。更不容易同意的是要我赔偿给你,请你把车子驶出农地。

戴维德一字不改地发表了高斯的《联邦传播委员会》,作为五九年那期的首篇,交换的是发表后高斯要到芝大澄清他的观点。高斯反对作公开讲话,所以研讨是在戴维德之家晚饭后举行。是一九六○年的春天,戴老请了当时在芝大的最优秀经济学者,名单如下:Martin Bailey,Milton Friedman,Arnold Harberger,Reuben Kessel,Gregg Lewis,John McGee,Lloyd Mints,George Stigler,加上戴维德及高斯,共十君子。

这是不容易想象的高手云集,晚饭后在戴老家中激辩了三个小时,到最后还站不倒的只有高斯与佛利民。那是后来被公认为经济学历史上最精彩的辩论,大名远播。当晚在场的十君子我认识八个,得到一手的资料,曾经在New Palgrave经济学百科全书发表《高斯》时作过陈述。这里本来不应该再谈,但该辩论是重要的一页经济思想史,中国的读者是应该多知一点的。让我从几个当晚在场的人的回忆说说吧。

麦基(McGee)的回忆,是当晚饭后高斯首先问:一家工厂污染邻居,工厂要不要赔偿?或政府应不应该抽工厂的税?所有在坐的人都说要的或应该的。但高斯反对,说不一定,可能邻居应该赔偿给工厂减产。激辩开始后,高斯提出畜牧与种麦的例子(见下节),夏保加(Harberger)搬动椅子造栏杆,阻止牛群吃麦。(高斯不记得有搬椅子的事。)最后所有芝大的人都错,对的只有高斯。一个英国人单枪匹马,把整个芝大打败,惊心动魄。夜阑人静,大家离开戴老之家时,互相对望,自言自语地说将来可以为历史作证。

史德拉的回忆略有不同。辩论到半途,佛利民突然站起来开枪乱扫,半个小时后,所有的人都倒下,只有高斯一个人还站。史氏认为当晚的辩论没有录音,是经济学的一个大损失。

嘉素(Kessel)在辩论前反对高斯最激烈。他的回忆是该晚回到家里,意识到高斯是史密斯后对经济体制认识得最深入的人。

高斯自己的回忆,是见所有人都反对他的观点,有点胆怯,但怎样也想不出自己错在哪里,所以坚持己见。后来听到佛利民的分析,清楚绝伦,才肯定自己可以安枕无忧。

我没有向佛利民问及当晚在戴老家中的大辩论。一九九一年高斯获诺贝奖时,佛老和我到瑞典观礼。高斯作演说我坐在佛老身旁。高斯进场,掌声雷动,我静静地问佛老:「这个人的诺奖你怎样看?」佛老响应道:「高斯吗?他早应在十多年前获奖了。」

戴家之战反映学术研究的可爱。芝大的夏理.庄逊(H。 Johnson)当时在英国的伦敦经济学院,过了一夜,芝大收到他的恭贺电报:「喜闻一个英国人再发现了新大陆!」芝加哥大学历来以高举私产与市场知名,反对政府干预,但辩论前他们是赞成政府干预的。高斯出自历来同情政府干预的伦敦经济学院,但他反对干预。

(《经济解释》之七十)

第五节:高斯定律的三个版本

高斯定律有三个版本。

第一是上节提到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的前奏。从科学方法的角度看,这算是一个定律(theorem),而我认为是正确的。然而,严格地说,这定律不是高斯始创的。远在十九世纪后期,新古典经济学就有了交易定律(Theorem of Exchange),不完善,我在卷一第七章作了修改。但那传统的交易定律不仅不完善,而且忽略了交易必需的局限条件。高斯定律这第一个版本的重要贡献,是把传统的交易定律加上一个不可或缺的局限:权利谁属要有界定,私有产权是也。

另一方面,这高斯定律版本,与一九二四年奈特提出的差不多完全相同。我在本章第二节谈及,奈特响应庇古的公路使用时,指出如果公路是私产,公路的业主会收费出售公路的使用权利。没有私产就不会有市场交易,奈特是说得清楚的。不幸的是,除了很少数的经济学者,奈特的大文不受重视。要是当年庇古反驳奈特,吵起来,跟参与者众,新制度经济学会早出三十多年,而我们今天的所知也会大为不同了。这可见在科学上一个模范学派(paradigm)的兴起,要讲环境,要讲时势,也要讲一点运程。

究竟「私产」为何物,我要到下一章才详述。这里先要指出的,是凡可以在市场转让或交易的物品或资产,皆私产也。中国自一九八○年开始的重要改革,曾经有不少言论反对私产,赞成市场,其中的矛盾在奈特与高斯的思维下是显而易见的。政治上的需要,有私产性质的可以不称作「私产」。今天在国内市场交易大行其道,不管称作什么,市场交易的物品或资产大致上都合乎私产的性质。

第二个版本也可从《联邦传播委员会》文中见到,那就是在种麦与停车的混乱例子中,若权利被界定为私产,市场的交易可使土地用作种麦,或用作停车,再没有混乱,土地的使用是按价高者得。高斯定律的第二个版本于是说,有了明确的权利界定,在市场交易下资产的使用会导致最高的资产价值。

从实证科学的角度看,这第二个版本算不上是定律,因为我们无从以之推出可以被事实验证的含意。什么才是最高的资产价值只有天晓得。严格来说,这版本是套套逻辑(tautology)。从卷二第四章第三节可见,每个人都不断地在局限下争取利益极大化,如果所有的局限条件被引进分析,柏拉图情况是一定会达到的。局限转变了,资产的价值当然会跟变:局限下降产值会提升。这样,资产的价值,就算是局限过高而下降至零,也永远是最高的。

虽然这第二个版本是套套逻辑,但我自己要得到高斯的提点与德姆塞斯的阐释才看得出来。套套逻辑本身没有解释现象的功能,但有时可以提供一个重要的角度看世界。我从这角度学得不少。是这角度使我知道要解释人的行为,主要是调查真实世界的局限条件,而又要把有关的与无关的分开。后者,我在上述的卷二的章节中分析自助餐时说过了。

第三个高斯定律的版本,是今天大名鼎鼎的高斯定律。这版本又被称为不变定律(Invariance Theorem)。不在高斯一九五九年发表的《联邦传播委员会》文内,而是见于他一九六○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后者是二十世纪经济学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文章。

话说高斯于一九六○年的春天在戴维德之家大辩论后,成竹在胸,回到维珍尼亚大学就立刻动笔写《社会成本问题》。文稿当然交给戴维德的学报发表,每年只出一期,高斯要赶在六○年那期刊出。他写好一节就寄一节给戴维德——该文是一节一节独立地写,一节一节地寄出。这样,节与节之间就没有一般文章那样有连贯性了。我提出上述的奇特投稿方式,是希望读者有机会拜读高斯六○年的大文时,要自己把节与节连贯起来。不然的话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高斯是一流写手,但那是五十多页的长文,好些人看了首两节的五、六页就不再读下去。读者也要注意该文的英语题目是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Problem是「问题」或「困难」,不是答案。很不幸,一般读者读该文,以为高斯是提供了社会成本(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答案。

这里要补加一个有趣的闲话。高斯赶呀赶的,一节一节地寄出,殊不知戴老漠不关心,绝不紧张。后来戴老告诉我:「高斯要在六○年那期发表,我就同意是六○年。要是高斯的大文要两年才写好,我就等两年才出版六○年那期算了。」当时戴老的学报是有稿酬的。我问戴老:「该文你给高斯的稿酬是多少?」他响应道:「当时学报的规定,是以每页算固定的稿酬。要是没有这规定,我会将所有的钱送给他!」是的,学术也有识英雄、重英雄这回事。

那所谓「不变定律」,是从六○年文内的畜牧与种植的例子推出来的。有相连的甲乙两块地,甲地用作养牛,乙地用作种麦。甲地的牛群跑到乙地吃麦,吃得胖胖的,但不付费,在边际上牛肉的增值一定会低于麦的损害,而麦的损害是社会成本的一部分。这样,社会成本(养牛的成本加麦的损害),就会高于私人成本(养牛的成本)。二者有分离,无效率,传统之见是政府要抽养牛者的税。

高斯问:牛吃麦的权利谁属?他先假设麦是种植者的私产,未经许可牛群不能侵犯。这样,如果所有交易费用是零,牛群吃麦若能使牛的增值在边际上高于麦的损害,养牛者就会出一个价给种麦者,让牛吃麦去也。种麦者乐于收费而让牛群吃麦,直至麦的损害在边际上与牛群的增值相等。维护产权的费用(交易费用)是零,养牛者或种麦者会建造一栏杆,位于麦的损害等于牛的增值的边际界线上。另一方面,在竞争下牛吃麦的收费,在边际上会与麦的损害与牛的增值相同。

这结论不奇怪,奇怪的是高斯跟把权利倒转过来,竟然得到同样的结果。他转过来,假设吃麦的权利是养牛者所有,牛可以大吃特吃,权之所至,种麦者不能反对。这样,在交易费用不存在的情况下,吃麦的损害在边际上若高于牛群的增值,种麦的人就会出价给养牛者约束牛群。在竞争下,种麦的人所出的价是麦的边际损害,而若这价高于牛群吃麦在边际上的增值,养牛者就乐于收价而约束牛群了。栏杆建造的位置,会与种麦者有权禁止牛群吃麦的位置相同。

这就是今天家喻户晓的高斯定律:权利只要明确地界定为私产,不管产权谁属,交易费用不存在,市场就会以交易的方法使麦的损害与牛的增值在边际上相等。畜牧与种植的私人成本也会与社会成本相同。这版本被称为「不变定律」,是因为不管产权谁属,栏杆的位置都是一样,不变。

高斯六○年的鸿文发表后,有些学者吹毛求疵,指出无关重要的错。例如有人说高斯的例子是一个畜牧者对一个种植者,是垄断对垄断的情况。我在上文加上「在竞争下」,说的是邻近有多个类同的农场,大家都可以选择,或出售土地给潜在的竞争者。又例如有人说高斯忽略了财富转移的效果,所以栏杆位置不变不一定对。麦如果是种麦者的私产,他会比较富有,但如果牛吃麦的权利转到养牛者那边去,后者会较富有。这是对的。但有人说因为财富的分配前后不同,较富有的一方喜欢多吃牛,或喜欢多吃麦,栏杆的位置就会有点改变了。吹毛求疵,责之何患无词!

究竟这大名的高斯定律是不是一个定律呢?看来是,其实不是,因为在基础上高斯的逻辑是错了的。他不应该假设交易费用是零。我们要知道私有产权(清楚的权利界定)是一种制度,市场也是一种制度,而这些制度的存在是因为有交易费用而起的。如果所有交易费用真的是零的话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1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