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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契约-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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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论是杰出的关于解放的学说,它承诺普遍自由是现代的原则。 
  个体生而就是自由和彼此平等的,这个假设意味着所有维护隶属关系的旧观点都是不可接受的。 
  我们必须放弃统治者和主人受命于天的观点;再也不能把强权解释为政权;借助于习惯和传统的东西不再名正言顺;形形色色的天赋,无论它们借助的是父亲的力量,还是高贵的出身、力量、能力或理性,也都不再能名正言顺。 
  一切相似的观点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个体自由和平等学说表明,使隶属关系合理化的方法只有一种。 
  一个生而就自由和平等的个体必须(必然)同意接受另一个人的统治。 
  公民统治和公民隶属关系的确立必须是自愿的;这种关系只能通过一种方式即自由协定才能产生,然而,因为某些理由(我会在下文对之加以探讨),契约成为自愿承诺的典范。 
  如果个体必须自由地同意签订被统治契约,那么他们必然也可以拒绝签约。 
  自17世纪以来,当个体自由和平等学说以及契约学说首次成为社会生活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之时,形形色色的保守主义者害怕这种可能性会成为现实,担心契约论会因此破坏社会秩序。 
  在他们看来,如果孩子、仆人、妻子、农民、工人以及国家的臣民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被理解为仅仅是约定俗成的或契约性的,因而受反复无常的自愿承诺的支配,那么他们就会不再服从他们的上级。 
  保守主义的担心既有理又根本无理。 
  他们的有理之处在于,在原则上,很难看出为什么一个自由平等的个体会让自己隶属于他人;并且,在实践中,政治运动在过去三百年里风起云涌,试图用以自由关系为基础的制度来取代以隶属关系为基础的制度。 
  然而,这是一种毫无必要的担忧,不仅是因为这些政治运动极少取得成功,而且这种对契约论的警觉也是毫无根据的。 
  契约论不仅没有破坏隶属关系,而且还使现代隶属关系合理化了。 
  隶属关系是否应该通过契约而确立,对于这个根本问题,古典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个体的属性和社会条件总是使他有理由做出一个肯定的回答。 
  社会契约的故事是说,在自然状态下,自由不能得到保障。 
  因此,个体服从国家公民法,或者用卢梭的话说,个体使自己服从集体,参与政治协会,这是合乎理性的。 
  古典著作中有关自然状态的图景以及社会契约故事彼此差别很大,然而,尽管古典契约论者在很多重要问题上存在着差别,但他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他们讲述的都是男权制的故事。 
  契约学说表明政治权力的起源只有一个,即它是约定俗成的,不过霍布斯的理论除外,在他那里,两种性别都被刻画为是生而自由和平等的。 
  契约论者还认为男人对女人的权力具有自然基础。 
  只有男人具有自由平等的“个体”属性。 
  如果男人之间的隶属关系是合法的,那么它一定是起源于契约。 
  女人生而就是附属品。 
  古典著作家充分认识到契约学说的这些假设对性别关系的意义。 
  然而一旦他们的论点的前提有可能会颠覆包括婚姻关系在内的一切权力关系,他们就不会理所当然地加以接受。 
  古典的自然状态图景考虑到了人类是有性别差异的。 
  即使是在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彻底个体主义的描绘中,性别之间也是有差别的。 
  然而,人类生活的这一特点现在却通常被抛置一边。 
  “个体”成为同一性别的全体这一事实从来没人提及;相反,对男性“个体”的不同构想却成为关注的焦点。 
  生而自由和平等的(男性)个体充斥在社会契约论者的著作中,实际上,他们是具有天壤之别的集体。 
  卢梭认为个体是社会存在,霍布斯把个体归结为运动着的物质实体,再到后来,詹姆斯·布哈兰(James Buchanan)把个体归结为偏好和生产功能,而约翰·罗尔斯则试图把这两个极端都纳入自己的契约故事。 
  卢梭批判其社会契约论同仁把处于自然状态的个体说成是没有任何社会特点的个体,他的批判一再被人重复。   
  契约、个体和奴隶制(2)   
  这种从个体的纯粹自然属性出发的尝试注定会遭到失败;如果把这种尝试坚持下去,所留下的就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纯粹生理学、生物学或理性的实体。 
  社会契约论者为了使他们的自然存在得到公认,不是把社会特点偷运进自然状态,就是让他们的读者自己补充缺损的东西。 
  一个理论家所希望的合理化的国家或政治协会形式也影响到他赋予个体的“自然”特点,比如,罗尔斯最近宣称,从一个原始位置(在罗尔斯那里相当于自然状态)开始论证的目的“就是想得到理想的解决办法”。 
  罗尔斯:《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第141页。 
  然而,人们常常没有意识到这种“理想的解决办法”包括性契约以及男人对女人的男权。 
  尽管人们对于什么才能算做“自然”特点众说纷纭,但如此炮制出来的特点据说是一切人类所共有的。 
  不过,几乎所有的契约论者都认为自然能力和自然属性存在性别差异。 
  当代契约论者也暗中蹈其覆辙,不过这一点他们并不自知,因为他们把女性存在归属于似乎是普遍的、中性的“个体”范畴之下。 
  社会契约的故事最近得到重写,但性别关系却并没有进入人们的视野,因为具有性别差异的个体消失了。 
  在《正义论》中,处于原始位置的各方都是纯粹的理性实体。 
  罗尔斯在这一点上是康德的追随者,虽然康德的观点与其他古典契约论者在某些方面相似(我将在第六章对此加以论述),但他的原始契约观还是与他们有所区别。 
  康德并没有提供一个政治权力起源的故事,也没有提及(或者假设)人们曾经达成过一个原始协定。 
  康德对这类政治虚构并不感兴趣,在他看来,原始契约“仅仅是一个知性理念”,康德,莱斯(HReiss)编:《政治文选》(Political Writings),第79页。 
  一个理解现实政治制度所必需的理念。 
  同样,罗尔斯在最近的讨论中写道,他自己的论证“试图只依赖那些体现在立宪民主政治制度以及公共传统对它们的解释之中的基本直觉理念。 
  ”原始契约作为一个知性理念而不是一个政治虚构,有助于“使我们弄清我们现在的所思所想”。 
  罗尔斯:《正义即公平:从政治的角度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角度》(Justice as 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载于1985年3月14日的《哲学与公共事务》(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第225页和第238页。 
  如果罗尔斯要揭示自由平等的、各得其所的各方是如何同意接受那些现存制度所固有的(与其相当接近的)原则的,那么就必须要有知性理念。 
  古典契约论者所面临的政治权力问题消失了。 
  罗尔斯的任务就是去寻找一种原始位置,以证实“我们”对包括男权隶属关系在内的现存制度的直觉。 
  罗尔斯声称他的处于原始位置的各方对于关于任何自身的“特殊事实”都全然无知。 
  罗尔斯:《正义论》,第137页和第138页。 
  各方都是自由公民,罗尔斯声称他们的自由是一种“发展、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的概念的道德力量”,它视自己为有效要求的来源,对其目的负责。 
  如果公民改变了自己善的理念,这仍然无损他们的“公共身份”,也就是说,无损他们的作为文明个体或公民的法律地位。 
  罗尔斯还声明,原始位置是一个“代表工具”,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第241页和第236页。 
  但代表的存在并没有什么必要性。 
  作为理性个体(姗德尔曾经注意到这一点),各方彼此之间并没有区别,一方就能代表其余各方。 
  实际上,在罗尔斯的“无知面纱”之后处于原始位置的个体只有一个。 
  姗德尔:《自由主义和正义的局限》(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第131页。 
  因此,罗尔斯说“我们可以从一个随机挑选的人的角度来看原始位置的选择(契约)。 
  ”罗尔斯:《正义论》,第139页。 
  罗尔斯的各方仅仅只推理和选择——或者说一方作为他们全体的代表行事,因此他们的身体可以弃之不顾。 
  这个代表是无性的。 
  这个没有身体的作出选择的一方对一个至关重要的“特殊事实”也就是说他自己的性别一无所知。 
  罗尔斯的原始位置是一个彻底的逻辑构造,它是一个无人居住的纯粹理性领域——当然,罗尔斯像他的前辈康德一样,不可避免地要在自己的论证过程中引进实实在在的、具有身体的男性和女性。 
  罗尔斯在把对“特殊事实”全然无知作为先决条件之前,就已经断定各方都有后代(这是他们的心之所系),罗尔斯还声明他通常把各方都视为“家长”。 
  罗尔斯:《正义论》,第128页。 
  他理所当然地认为,他可以一劳永逸地设定没有任何实质特点、没有身体的各方,并假定有性别差异存在、性交发生、孩子出生和家庭形成。 
  同时,罗尔斯的原始契约参与方又是纯粹的理性实体,是“家长”,或者说是代表妻子的男人。 
  罗尔斯的原始位置是一个逻辑抽象,它是如此的严格以至于其中什么也不发生。   
  契约、个体和奴隶制(3)   
  与此相反,古典社会契约论者所描述的各种各样的自然状态都是生机盎然的。 
  他们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代代相传的条件。 
  男人和女人走到一起,发生性关系,然后妇女生育。 
  无论婚姻关系存在与否,无论家庭是否形成,他们所处的环境都取决于自然状态被描述为一种社会条件的程度。 
  我将首先讨论霍布斯,他是第一位契约论者,他描述过人人相互攻击的社会战争。 
  霍布斯的思想是契约学说的一个理论极端,他的彻底个体主义对当代契约论者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然而,人们在构造现代男权论之前,必须抛弃霍布斯的几个极为重要的观点。 
  在霍布斯看来,一切政治权力都是绝对权力,征服与契约之间没有差别。 
  后来的契约论者则对自由协定和强制顺从做出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即使国家得到对公民的生杀大权,这种政治权力也是受限制的,受原始契约中条款的限制。 
  霍布斯还把一切契约关系,包括性关系视为政治性的,而现代政治理论的一个根本假设就是性关系不是政治性的。 
  霍布斯还揭示,公民制度是现代男权制的开山鼻祖。 
  我曾经提到过,霍布斯与其他古典契约论者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天赋的统治权,甚至男人对女人的统治权也不存在;自然个体的属性和能力在分配上不分男女。 
  男女在体力或智力上并无差别,一切个体都是孤立的、彼此提防的。 
  因此性关系只有在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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