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第1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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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于君,下无益于世,朕何赖焉?如李思迪、马懿者,朕以其学者,日召同游,期在嘉言善行,启朕未明而辅朕不足,乃终日缄默,略无一言旁,有讲说经史者因而问,及不过就他人之辞以对,未尝独出一言,补所未知,岂朕昏昧不足与闻耶,抑朕之礼未至耶?何访之以道而不相告也?及遣侍东宫,欲其发明古先帝王之道,匡弼辅赞,以成其德器,而缄默无异事朕之时,其怀诈甚矣。昔者,孔、孟怀圣贤之道,恨不得用为生民福,故历聘列国,至老不倦。今思迪等发身草野,一旦与人君同游殿庭之上,人君躬就问之,此正行孔孟之志之日,而缄默如此。学孔、孟者,果如是乎?孔子入周庙,见金人三缄其口,曰:‘此古慎言人也。’盖谓非法之言耳。若理道之辞,果宜禁乎?且思迪等事朕如此,其肯尽心训国子生乎?朕谕尔等自今为师者,必尽其师之职,学者必尽其学之道,一以孔、孟为法,以副朕责望之意,慎毋如李思迪、马懿之为也。”
丙申,敕曹国公李文忠、西平侯沐英等曰:“中国所乏者马,今闻军中得马甚多,宜趁此青草之时牧养,壮盛悉送京师,犏牛则于巩昌、平凉、兰州、洮河之地牧之,所获西番土酋,遣人送至,毋容在彼为边患也。”
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二十四
洪武十二年夏四月丁酉朔,享太庙。
壬寅,刑部言:“古北口千户擅役军士八人出境伐木,为贼所杀,论当死,卫指挥以下凡七人,俱当连坐。”上曰:“千户违法,擅役军致死,可论如律,余人并宥之。”
甲辰,成都嘉定州眉县贼人彭普贵诱众作乱,劫掠居民,转攻州县,眉县知县顾师胜率民兵捕之,为贼所害。四川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以闻,上赐诏褒之,复以绮帛恤其家,仍敕四川都指挥音亮等曰:“览奏,知嘉定忠州等处土民为妖人所惑,乘隙为乱,燔掠城池,势甚猖獗。敕至,即遣官军剿捕,如力不及,须烦大军征讨,遣使来言,毋失事机。”
乙巳,置徐州丰县税课司。
戊申,以刑部尚书沈立本为江西布政使,大都督府断事官霍矩为刑部侍郎。
庚戌,皇第十九子橞生,惠妃郭氏出也。
调杭州左卫四千户所及绍兴千户所之将士补杭州右卫。
赐光禄卿徐兴祖白金二百两、钞一百锭,寻以本官致仕,仍给其禄。
是夜,滁州雨雹。
乙卯,赏征进湖广溪洞指挥以下官绮、帛各有差,其军士则各赐盐二十斤。
丁巳,置内府尚衣、尚冠、尚履三监,针工、皮作、巾帽三局,甲、乙、丙、丁四库,改尚佩局为尚佩监。
戊午,遣仪鸾司典仗陈忠往浙江杭州诸府募民,愿为校尉者免其徭役,凡得一千三百四十七人。校尉、力士之设,佥民间丁壮无疾病过犯者为之。力士隶旗手千户所,专领金鼓、旗帜,随驾出入及守卫四门。校尉隶拱卫司,专职擎执、卤簿、仪仗及驾前宣召官员、差遣、干办,三日一更,直立总小旗以领其众,由总旗而升为百户及各王府典仗择年深者为之,其余有阙则依例佥充,至是,隶仪鸾司,以数少特诏募民为之。后罢仪鸾司,置锦衣卫,罢旗手千户所,置旗手卫,校尉隶锦衣,力士隶旗手。
庚申,日交晕。
辽东守将潘敬、叶旺等奏言高丽遣人致书遗礼物。上赐敬旺玺书曰:“古之能将出御封疆,入卫京畿,无不谨密,故虽内臣怀奸,外敌挟诈,无间而入焉。奏至言高丽行礼一节,斯非彼殷勤致敬之意,盖间谍之萌也。且高丽古称东夷,圣人有言:‘夷狄,禽兽也。’轻交必离,重交必绝,未有能始终者。观其书及都评议司之文,虽不明言,其渐已见矣。可不知所备乎吁?为人臣无外交,尔等其慎之。”
乙丑,遣使敕曹国公李文忠、西平侯沐英等曰:“四月庚申,日交晕,在秦分,主有战斗之事。己未,太白见东方,至于甲子,顺行而西。西征太利,尔等宜顺天时,追击番寇。”
制内外文武官年老致仕者秩品。上谕吏部曰:“锡爵报功,佚老优贤,国家之令典。朕思创业以来,文武群臣宣力效劳,与朕同休戚者是皆天锡英贤,辅我邦国,今多年高矣,宜令致仕还家,乐其寿考,以终天年。其秩三品以上仍旧,四品以下者各升一等,给以敕诰,以示宠章。”时沂州判官李齐等应召至京师,皆以年老赐致仕,敕齐等曰:“朕闻君使臣以礼,年壮任之以事,及其衰老则许其致仕,此古今之通义也。沂州判官李齐等职任有司,历年已久,尝敕中书下吏部召诣京师,将加擢用,而尔年踰六十,难任驱驰,特加一官致仕。尔尚优游乡里,以乐天年。”复敕兖州泗水县主簿陈礼等曰:“朕观古今贤能之士,遇有迟速,年有壮衰,系乎时运之不齐也。壮有志而名未出,君将知而年已暮,虽有贤能,亦将如之何哉?尔等任事已久,稽之无疵,特命中书下吏部召见转官,而乃苍颜皓首,虽有自强之志而力不逮矣。故升品秩,俾养于家,尔尚优游,以乐余年。”
以青州府同知徐弼为山西按察使。
以前湖广参政张筹为礼部员外郎。筹,常州无锡人,少明经,元季,省试第一。洪武四年,徵赴京,擢翰林应奉,累官至湖广左参政,坐事罚输作,寻宥其罪,授今官。
丙寅,太原府临汾县地震。
是月,置松州卫指挥使司。初,松州平,御史大夫丁玉遣宁州卫指挥高显等城其地,请立军卫。至是降印,设官领军镇守。
置绍兴卫。
五月丁卯朔,太原府阳曲县地震。
戊辰,徙大同府应州北娄口巡检司于林关口,代州繁畤县小石口巡检司于九宫口,朔州弹子山巡检司于小保子村。
庚午,上召工部臣谕之曰:“工匠久役京师,其中宁无缺衣食者?各计工给钞,悉遣还家。”
丙子初昏,有星赤而曳尾,自柳宿西行至游气中没。
己卯,遣使敕陕西都指挥使司曰:“尔等将校若候与大军同还,恐误调遣,还至河州、洮州即以书示都督张温、曹兴、周武、金朝兴、吴复、张龙,令驰驿赴阙。”
置济宁府金乡县税课局。
凤阳府定远县雨雹伤麦。
癸未,免北平税粮。诏曰:“民之休息长养,惟君主之,至于水旱灾伤,虽出于天而亦作民父母者之责也。近者,广平所属郡邑天久不雨,致民艰于树艺,衣食不给。朕为天下主,凡吾民有不得其所者,皆朕之责,其北平今年夏秋税粮悉行蠲免,以苏民力。”
戊子,处州府青田县淫雨,山水大发,没县治,坏民居。
初昏,有星大如鸡子,赤色,自天厨东北行至腾蛇没。五鼓,有星青赤色,自建星东行至女宿没。
己丑,敕谕四川都指挥音亮、朱辅等曰:“近因寇盗剽掠居民,已敕尔等剿捕之,继闻不速进兵,淹留道途,反为民害,遂使贼众愈盛,实由尔等失机败事。特遣镇抚杨华驰谕,如不即擒寇贼,归良民妻子而徒劳师旅,则尔等之罪何逃?军中唯指挥茅贵勇略有功,千户瞿关亦能效力,其余将士勤怠,朕悉知之,各宜勉力,以成厥功。”
庚寅,敕曹国公李文忠曰:“近四川土人以妖言惑众,相扇而起,守御官军讨之未平,尔若还师陕西,宜分一军遣官率领由栈道速扑灭之,若未至陕西,亦宜预定其计,庶免贼党蔓延,以安蜀中。”
改济南府长山县在城驿为白山驿。
壬辰,严州府大雨三日,溪水暴涨,坏官民廨舍,人有溺死者。
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二十五
洪武十二年闰五月丙申朔。
戊戌,太白昼见。
辛丑,置台州府宁海县巡检司。
丙午,赏征进广西猺贼有功者,指挥人绮帛各五匹,自千户以下各有差,阵亡者倍之,征伤者加半;随征无功者:指挥人绮帛各三匹,自千户以下亦各有差,军士人钞二锭,阵亡者倍之,征伤者加半。
丁未,日本国王良怀遣其臣刘宗秩、通事尤虔俞丰等上表,贡马及刀、甲、硫黄等物。使还,赐良怀织金文绮,宗秩等服物有差。
甲寅,以栾仁为四川布政使。
丙辰夜,有星大如鸡子,色青白,起自螣蛇,至云中没。
丁巳,皇陵祭殿成,命称曰皇堂。
庚申,以袁州府通判随赟为广东按察使。赟字从礼,山东即墨人,性果敢,有才略。洪武初,以元故官赴京,授六安州英山县主簿。时陈友谅余孽王玉儿者以妖言惑众为乱,杀掠吏民,赟集民兵捕之,擒玉儿并其党与数百人,获伪印、器仗,俱送京师。上召见,锡宴劳之,加锡白金五百两、绮、帛各八匹,升知县。县民有为虎害者,赟移文于城隍之神,虎遂死于民被害,所斩其首,悬之城隍庙门,虎患遂息。升通判袁州,政简而事治,流民归业,田野垦辟,郡人德之,立碑以纪善政。至是,升今官。
辛酉初昏,有星赤而芒,起自六甲,西北行至文昌没。
六月乙丑朔。
丁卯,敕谕平羌将军、御史大夫丁玉曰:“大军入松州,克戎虏于万山之中,设官置卫,以威蛮夷,尔之功亦懋矣。朕闻松州山多田少,耕种恐不能赡军,若以人民供亿,则是困有用之民,守无用之地,非良策也。可相度其宜,或于保宁及择要害之处立卫,尔与部下诸将计议来奏。”既而玉言松州为西羌诸蛮要地,军卫不可罢,从之,遂诏玉还军四川。
命都督佥事马云统兵征大宁。上谕之曰:“闻寇甚黠,知官军至,悉遁入山,兵回,复出如是,则宜以大军分驻要害之地,遣人招抚之,招之不至,则伏兵以伺,必尽获之。凡得贼首,即其地斩之,以警其余。”
戊辰,严州府大水。
以府军右卫指挥佥事茆鼎为神策卫指挥佥事。
壬申,命翰林定皇太子与诸王往复书简之式。翰林儒臣议皇太子与诸王书,则曰“记问”,答诸王书曰“记答”,诸王奉书皇太子则曰“谨启”。上改皇太子与诸王书曰“记谕”,余从之。
遣使敕曹国公李文忠曰:“使至,言尔已还至陇州,如见前日敕符,宜且驻巩昌,若再往岷、洮,恐士卒劳倦,难于随从。西平侯计此时还师洮州,凡有机略,必能自决,来使言铁城一路尚有余寇剽掠,恐大军已出,无能御之者,故前谕言必守新城。尔初使去,其文有二,一欲其遗于道路,一以至尔所,令土官捕逃者以献,乃其机之应也。尔知之乎?”
岳州府华容县大水,坏民居。
甲戌,以豹韬卫指挥佥事董勋为周相府左相。
诏廷臣议亲王见东宫礼仪。礼部会官议:“凡亲王来朝,具冕服见天子毕,次见东宫。引礼官导王由文华门东门入,至文华殿前,西向立,东宫具冕服,执大圭,詹事府官六员导出升座,东宫官左右侍从,引礼官引王就拜位,行四拜礼。东宫坐受毕,东宫与王俱衣常服,至后殿序家人礼。”从之。
敕辽东守将潘敬、叶旺曰:“奏至,知高丽龙州郑白等率男妇来降,朕未审将军识其计否?高丽僻居海隅,其俗尚诈,其性多顽,况人情莫不安土重迁,岂有舍桑梓而归异乡者耶?斯必示弱于我,如堕其计,则不过一二年间,至者接迹,其害岂小小哉?符至之日,开谕来者令还,以破彼奸。今中国方宁,正息兵养民之时,尔与东夷接境,慎勿妄生小隙,使必得以藉口,若我正而彼邪,彼果不臧,则师有名矣。其来降者切不可留。《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