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1908-第4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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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对刑罚报复主义,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和教化罪犯。在沈家本看来,“刑法乃国家惩戒之具,非私人报复之端。若欲就犯罪之手段以分刑法之轻重,是不过私人报复之心,而绝非国家惩戒之意。”根据这一刑法思想,沈家本在修订刑律的同时提出了改良监狱的问题,他认为,“刑罚与监狱相为表里”,“设狱之宗旨,非以苦人辱人,将以感化人也。”他在《实行改良监狱注意四事折》中提出了根据教化主义的刑罚思想,提出了改良监狱的完整方案,提倡改建新式监狱,博采各国新规编定监狱章程,借监狱之地,施教诲之方,以感化人为设狱的宗旨,对少年犯改用惩治处分。他还组织编译了各国监狱法,聘请了日本监狱法学者小河滋次郎起草了中国第一部监狱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总之,《中华帝国刑法典》打破了封建律例刑、民不分的旧格局,首次按照各国通例将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为全编之纲领,分则为各项之事例,使中国刑法迅速与近现代各国刑法典接轨,从而顺利地实行了刑法体系的转型。这部新刑律正式“删除比附”,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法律适用上的等级特权,取消了旗人犯谴军流徒各罪换刑减罪的特权,确认了沈家本的“一体同科”思想,明确规定了“本律于凡在帝国内犯罪者,不问何人适用之”的平等适用原则,根据近代刑法理论,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既遂与未遂、累犯与俱发等概念;确立了现代刑罚制度,将刑法分为主刑与从刑,主刑改传统的笞、杖、徒、流、死为死刑、徒刑(包括有期和无期)、拘留和罚金,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基本上确认了死刑惟一说,对一切死刑犯罪只适用枪决。同时,对戏杀、误杀、擅杀由绞候改为减死之罪。同时,还仿照德国刑法,对幼年犯不用刑罚,而改用惩治教育等等。
第二卷 光华维新 第六十九章 万紫千红总是春(四)
(更新时间:2005…8…15 11:29:00 本章字数:1140)
与《中华帝国刑法典》同时被资政院通过的,还有《中华帝国民法典》。
在颁布《中华帝国宪法》之后,就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如果说君主立宪制度是大势所趋的话,《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条文就好像一粒石子投入了死水之中,引起了阵阵波澜。
《中华帝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中华帝国公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上,男女均有同等之公民权利及义务。
实际上,中国的人民,从来就没有平等过。
且不说先秦时期《左传》里面记载的“天有十日,民有十等”的传说,单是封建社会建立以后,就人为地将民众划分为许多等级。
皇帝是国家最尊贵的人物,享有一切大权。皇族依赖于皇帝,也享有许多特权。
贵族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分享不同的特权。
平民也分为士农工商四等。
除了平民之外,还有贱民(比如浙江、福建、广东一带的船民)和中国数千年以来从来没有废除过的奴隶。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帝国公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废除中国数千年以来不平等的制度。
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华帝国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也就成为了宪法颁行以来的头等大事。
《中华帝国民法典》首先确定了所有中华帝国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皇族、贵族、士农工商、贱民、奴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其次,确定了物权不能及于人身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能把中华帝国的公民看作另外一个公民的私有物品,以此为基础,废除了千百年来一直存在的奴隶制度。所有奴仆一律恢复平民身份,愿意继续为原来的主人工作的,视为雇工,雇主必须为自己的雇工支付报酬。
第三,为了保证男女平等的原则,《中华帝国民法典》中规定实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就是成年的男性和女性,都只能同一名异性结为夫妻,男性不得纳妾,女性也不得同两个及以上的男性结为夫妻。
凡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按照《中华帝国刑法典》的规定,以重婚罪论处。
当然,依照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则,在《中华帝国民法典》实施以前形成的一夫多妻的现状,法律仍然予以保护,不强迫这样的家庭实施一夫一妻制度,妻子和妾享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法律不追究重婚罪的责任,当然丈夫不能再纳妾了。同时丈夫也不得因为婚姻制度的改变而随意休妻,须得按照有关离婚的法律,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完成离婚手续。当然,如果妻妾不愿意同丈夫生活在一起时,也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为了配合《中华帝国宪法》和《中华帝国民法典》的实施,就连皇宫里面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永远割除太监名目,内廷供役,改用女官。
第二卷 光华维新 第七十章 万紫千红总是春(五)
(更新时间:2005…8…16 10:13:00 本章字数:2554)
为了配合《中华帝国宪法》和《中华帝国民法典》的实施,就连皇宫里面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永远割除太监名目,内廷供役,改用女官。
宦官,俗称太监或“老公”。文书上的称谓很多,例如有阉人、阉宦、宦者、中官、内官、内臣、内侍、太监、内监等等。这些男子生殖器官被阉割后失去性功能而成为不男不女的中性人,这批人是历代王朝在宫廷内侍奉皇帝及其家属的奴仆。
太监虽然并非中国的特产,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的典籍中也常有阉人的记载,即便是到了近代,欧洲宫廷中仍然有使用阉人的纪录,孟德斯鸠的《波斯人信札》中就记载了这一情况,但使用太监时间之长,规模之大,人数之多确实以中国为最。
据记载,我国先秦和西汉时期的宦官并非全是阉人;自东汉开始,才全部用阉人。这是由于在皇宫内廷,上自皇太后、太妃,本朝后、妃以及宫女等,女眷较多,史料上记载清圣祖康熙皇帝有名有姓的妃嫔就有六十多人。这么多的妻妾,皇帝一个人怎么照顾得过来,肯定有不少妃嫔一辈子独守空房,她们的寂寞生活,便是自古以来宫怨诗的题材。
西宫夜静百花香; 欲卷珠帘春恨长。 斜抱云和深见月; 朦胧树色隐昭阳。
奉帚平明金殿开;且将团扇暂徘徊。 玉颜不及寒鸦色;犹带昭阳日影来。
这些诗作,便是那些失宠嫔妃的真实写照。
皇宫如果允许男侍出入,难免会发生秽乱宫帷的事。皇帝一个人要占有那么多的女人,又不肯当元绪公,所以绝不允许有其他成年男性在宫内当差。但后宫的杂役又不能没有人做,于是便把男人去了势,才放他们入宫担任各种杂务。
我国历代宦官的人数以明朝为最,号称l0万。清朝改革了明代臃肿的太监机构,并制定了一套管理制度即宫规宫法,将明崇祯末年的9万多太监,削减为9000人。清朝太监的等级极其严格,清朝宫廷内没有管理太监的机构称“敬事房”,又谓“宫殿监办事处”。规定在督领侍下面,有大总管、副总管、带班首领、御前太监、殿上太监、一般太监和下层打扫处小太监之分。发展至清代末期,太监等级更加复杂。在宫殿监中,就有总管、首领、掌案、回事和小太监之分;在各处所中又有首领、大师父、师父、带班、陈人、徒弟之别等等。如此层层节制,一级管一级。一级压一级,统治得非常严密。
封建帝王是世袭的,皇帝唯恐他人篡夺自己的皇位。一般情况下,皇帝猜忌朝廷的文武外官,总防着他们有外心:但却认为朝夕侍候在自己身边百依百顺、出身低下而又没有后代的内官员可靠。而宦官则往往利用在宫廷中的这种特殊地位,攫取极大的权力,甚至操纵帝上。这些人数量不多,但奴性十足,狡黠阴险、残忍狠毒。一旦成为皇帝的心腹,更是谗谄佞邪,毫无顾忌。他们结成死党,挟持皇帝,假传圣旨,卖官鬻爵,贪赃枉法,陷害忠良,甚至可以废立以至杀死皇帝。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宦官专权曾演出了一幕幕祸国殃民的惨剧,其中以东汉、唐、明三代为最。秦朝的赵高,东汉的侯览、张让,唐代的高力士、仇士良、田令孜,明朝的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以及清代末年的李莲英,都是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宦官。
清代末年,紫禁城的太监大多来自河北省河间府,多半都是贫寒人家的子弟,他们为生活所迫才应选入宫。当时有的只有10岁左右就阉割净了身,李莲英就是8岁净身,9岁进宫的。
说到净身,清光绪年间,北京有专门干这种营生的,南长街会计司胡同的“毕五”和地安门内方砖胡同的“小刀刘”,就是专干这一行当的。有的说这两家的家主都是清朝的七品官,还有的说小刀刘是六品顶戴。他们每年分4次,即每个季度给总管内务府送净好身的孩子,这是他们的职业。净身的“手续”则全由他们两